|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85号)
日期:2025-05-0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申请人:袁XX,男。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负责人:王俊其,局长。

申请人袁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超期未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以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收到,并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签收,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日子不得超过90日,故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袁XX关于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其发送推销广告短信的投诉举报书,江北城派出所民警随即到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在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并制作笔录后,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存在违法事实,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2024年11月20日,民警就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申请人手机多次收到贷款短信广告链接,资金来源显示为某小额贷款公司。2024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本人袁XX于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收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发来的推销广告短信,本人在该公司从未注册过,本人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44、46、64、66条,现提出投诉举报。”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后,于2024年11月21日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顾问宋XX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截取内容:民警询问:你讲一下你们公司是如何扩展客户的?宋XX答:我们公司开发了自己的贷款APP“某贷”,委托“某科技公司”代为管理跟运营APP,通过“某贷”APP在网上进行获客,客户在“某贷”APP上根据自己的需要填写资料跟贷款金额,我们后台负责审核,向其推荐更适合他的贷款产品。因为我们公司跟其他贷款公司有合作,会根据客户提交的资料来判定哪种贷款更适合客户,如果合作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更适合的话,我们会向客户推荐,但最终由客户自己决定。民警询问:你们公司是否有向他人发送过关于你们“某贷”APP的贷款短信?宋XX答:没有,但是我们合作的一家名为某娱乐公司跟VIVO手机厂商有合作,涉及到使用VIVO手机的人,VIVO厂商会向其发送短信某娱乐公司的贷款链接,但用户可以通过在VIVO手机设置中进行取消推送,设置成功后就不会再收到类似的推广短信,我们公司和某娱乐公司有合作,放置了我们的“某贷”APP链接。民警询问:你们公司是否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宋XX回答:没有。我们公司一直都是合理合法的在网上进行推广,绝对没有窃取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2024年11月20日9时29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拨打了电话,通话时间显示为24秒。

另查明,在听取申请人意见的时候,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回复,也没有录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就该投诉举报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承认自己使用的是VIVO手机。

以上事实,有短信推送截屏、询问笔录、通话记录截屏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相关调查。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短信广告推送只是VIVO手机与某娱乐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申请人只需要从后台关闭广告推送即可。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后,并未发现某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故针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积极调查询问,已然积极作为。同时,对于申请人举报的广告推送行为,在不存在诈骗、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情况下,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履职的范围。因此,鉴于被申请人并没有法定职责,故无需向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正式答复。此外,需要值得评价的是,申请人对于广告链接推送进行举报投诉监督的行为是积极履行公民监督职责,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举动,值得鼓励。但是,申请人也应当注意甄别是否属于投诉机关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避免过于苛责行政机关处理其非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