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XX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X,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X,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XX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3月9日分别向本机关和区长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两份申请书内容一致,本机关一并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收悉该申请,于同月1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无效,责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2.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北京XX(重庆)律师事务所张XX、马XX律师和重庆XX律师事务所彭XX、吴X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向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申请人虽认为律师涉嫌犯罪,但申请人对律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没有决定权,且律师可能涉嫌行政违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有责任把整个案件调查清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认为北京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马XX和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X、吴XX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被申请人认为以上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该投诉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XX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载明: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北京XX(重庆)律师事务所张XX、马XX律师,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委托代理人为重庆XX律师事务所彭XX、吴XX律师。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黑恶势力和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吴XX黑恶势力和重庆X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XX黑恶势力和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郝X黑恶势力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承办法官李XX和北京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马XX和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X、吴X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和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开走停放在重庆市XX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重庆市渝北区XX车库的渝A车辆,黑恶势力不允许开车的情况反映》,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的投诉材料。2025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充证明材料,于2025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黑恶势力和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吴XX黑恶势力和重庆X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XX黑恶势力和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郝X黑恶势力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承办法官李XX和北京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马XX和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X、吴X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和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的第二次控告书》。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情况反映》与《控告书》反映事项一致,决定合并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告知书》《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及邮件交寄单、申请人投诉材料、《第二次控告书》、补正材料及邮寄单据、《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要求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并向申请人邮寄。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及第二次控告书,并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其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以及原告、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是否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故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作出的《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