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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111号)
日期: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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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李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收到该申请,同月1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辖区内主体名称为XX休闲娱乐馆(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XX娱乐馆)的登记。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法定职责。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处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涉案市场主体XX娱乐馆注册地位于江北辖区,被申请人对该市场主体登记的撤销申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作出回复,处理得当。经查,涉案市场主体的登记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8日将涉案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但该市场主体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适格的申请人。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未对申请人造成权利减损或者义务负担,未对申请人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资格。非适格申请人对市场主体随意提起撤销申请,将严重扰乱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工作,影响市场主体登记的稳定性。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撤销XX娱乐馆的市场主体登记。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到XX娱乐馆进行了消费,并通过12315平台进行过投诉举报。申请人发现该公司相关信息与其实际的公示信息存在不符,属于存在涉嫌虚假获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收到撤销申请后对涉案市场主体展开核查,并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实,XX休闲娱乐馆不存在虚假登记的情形,不予受理。”并于同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XX娱乐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号。该地址房屋所有权人陶X与XX娱乐馆的经营者夏维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从2024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21日。重庆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物业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上述房屋“经全体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其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使用。”2.XX娱乐馆登记时提交了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登记申请材料,并通过身份核验,被申请人予以核准登记。3.2024年10月28日,XX娱乐馆因“登记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庆市江北区XX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XX娱乐馆在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上录入的登记材料复印件、《情况说明》、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XX娱乐馆登记地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该市场主体登记的撤销申请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中,经核查,XX娱乐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并通过身份核验,符合法定登记形式。XX娱乐馆虽被列入经营异常,但不存在虚假登记的情形。被申请人以XX娱乐馆“不存在虚假登记的情形”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涉案撤销申请,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该程序违法行为,并未增益或减损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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