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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197号)
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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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市X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X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4月12日分别向本机关和区长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两份申请书内容一致,本机关一并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收悉,于当月2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2.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马X和A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吴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第五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申请人虽认为律师涉嫌犯罪,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没有决定权,律师可能涉嫌行政违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应尽职尽责把整个案件调查清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对律师举报投诉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请求被申请人调查被投诉律师是否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等问题,该投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对于其他非被申请人辖区律所和律师以外人员的投诉,也非被申请人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黑恶势力和重庆X实业有限公司吴X黑恶势力和重庆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X黑恶势力和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郝X黑恶势力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承办法官李X和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马X和A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吴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和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的第三次控告书》。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恶势力组织和重庆交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鲜X恶势力组织和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郝X恶势力组织和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马X和A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吴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诬告陷害罪和抢劫罪,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承办法官李X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新牌坊派出所涉嫌保护伞的第四次控告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决定不予受理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及邮件交寄单、《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要求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辖区内的律师,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体适格。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次日作出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

四、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8〕284号)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其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否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故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下列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之规定作出《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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