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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150号)
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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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程锋,主任。

申请人肖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错误,答复称因“凭空闻声三年,疑人害2天”去看诊,与事实不符。此内容为医生单方面记录,并非申请人看诊时所阐述的就诊原因,且关于疑人害的部分,现病史和精神核查矛盾,该项主诉归纳错误。记录中提及的21次门诊,实际均为定期前往门诊拿药,并非进行21次诊治,拿药行为与诊治在医疗行为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在21次门诊记录中,每次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目前仅提供了一次诊断依据。依据医疗规范和信息完整要求,对于多次相同诊断,应按顺序罗列每一次的诊断依据。在病历形成过程中,供述者仅为申请人,为进一步证实此情况,申请人母亲已撰写供述者证明书。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主诉:回信中称因‘凭空闻声三年,疑人害2天’去看诊,事实不符。此内容为医生单方面记录。并非我本人前往看诊时所阐述的就诊原因,且关于疑人害的部分,现病史和精神核查矛盾,该项主诉归纳错误。”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医师的归纳总结,经查阅申请人病历资料,主诉体现出了现病史内容中主要症状与时间,未归纳错误。关于申请人提出“门诊次数性质:记录中提及的21次门诊,实际均为定期前往门诊拿药,并非进行21次诊治。拿药行为与诊治在医疗行为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经查阅申请人病历资料,医师根据申请人多次就诊的主诉及症状开具相应处方并调整药品种类及剂量,表明确实存在诊治行为。关于申请人提出“诊断依据完整性:在门诊记录中,每次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目前仅提供了一次的诊断依据。依据医疗规范和信息完整要求,对于多次相同诊断,应按顺序罗列每一次的诊断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中第二章第十三条,并未要求按顺序罗列每一次诊断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在病历形成过程中,供述者仅为我本人。为进一步证实此情况,我母亲已撰写供述者证明书。”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中第一章第三条。经查阅申请人病历资料,“供史者姓名 刘XX”“与患者的关系 母亲”,病历未见更改诊断记录及结果的痕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多次在市长热线投诉,投诉的内容存在重复,主要内容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乱写病历、乱诊断,医生没有行医资格证,医院拒绝提供陈XX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何医生将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上报系统,病历不规范,重新调查再给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据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收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来的上述7个市长热线投诉件,有两个投诉件内容一样。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答复意见》,内容为:“一、基本情况。您因‘凭空闻声3年,疑人害2天’,于2015年1月14日由母亲陪同至市精卫中心门诊就诊,此后先后21次至市精卫中心门诊诊治(最近一次为2024年10月 21日),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二、调查情况。(一)关于错误诊断及上报系统调查情况。经调查,病史资料作为精神障碍疾病诊治的重要依据,由您及家属提供,市精卫中心对您的诊断和治疗按照规范进行,并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报告社区,由社区纳入服务和管理。您投诉的‘市精卫中心错误诊断,撤销上报系统并道歉。’的事项依据不充分。(二)关于提供医师执业证书调查情况。经调查,曾为您诊断的陈XX医生医师资格证书编号:XX,执业证书编号:XX,证书主要执业机构于2019年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变更至四川省岳池县岳池爱康精神病专科医院。您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https://zgcx.nhc.gov.cn/doctor或‘医通办’app上查询。(三)关于医院病历不规范调查情况。经调查,2015年市精神卫生中心未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所有病历均为手写,您的病史资料由您及家属提供,医生依据您实际病情作出诊断,诊断记录及结果形成病程记录并保存留档,不得随意更改诊断记录及结果。2025年1月13日,您到市精卫中心打印了2015年就诊的所有检查报告,并共同将门诊病例和检查报告打印后进行了封存。若您还需要病例或检查报告,可自行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市精卫中心复印。(四)关于给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据的调查情况。经调查,市精卫中心为您诊断的医师均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具备相应资质,医师是依据现行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作出诊断。您反映的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市精卫中心及我委已多次向您解释或回复。后续我委将不再针对此类问题回复。三、处理结果。我委已将上述办理情况向您反馈。如您认为疾病诊断有误,可以到具有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再次诊断。感谢您对精神卫生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于江北区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沟通。”上述《答复意见》于2025年2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在母亲刘XX的陪同下前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金紫山院区)就诊,处理为:1.服药;2.两周后复诊。后续申请人多次前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复诊,均载明申请人系精神分裂症。2.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包括:精神科;急诊医学科等,为申请人诊治的医生蒋XX、陈XX、邱XX、牟XX、李XX、陈X、任X、刘XX、蒋XA、杨XX、何XX均有医师执业证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市长热线投诉记录截图、《答复意见》及邮寄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就诊记录、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处方签、病历资料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具有审查并作出回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收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投诉件后,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答复意见》,程序合法。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错误诊断及上报系统的问题”。病史资料作为精神障碍疾病诊治的重要依据,由申请人及家属提供,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按照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关于“2.3登记报告与建档”要求,对门诊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市精卫中心错误诊断,撤销上报系统并道歉”事项依据不充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反映“陈XX医生没有就医资格证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陈XX医生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和执业证书编号,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或“医通办”app查询。陈XX医生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且被申请人已回复申请人相应情况,该项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反映“医院病历不规范,乱写病历的问题”。经调查病历资料,2015年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未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所有病历均为手写,病历首页供史者为刘XX(申请人母亲),未发现病历有更改痕迹。申请人称病历主诉“凭空闻声3年,疑人害2天”与事实不符,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二条规定“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医生对其进行归纳总结。现病史为患方提供资料,精神检查为医患双方交流后,医生综合分析得出的结果。申请人现病史中“疑人害”为供史者提供,精神检查中“否认被害妄想、关系妄想”仅表示就诊当时检查未引出“被害妄想、关系妄想”与主诉或现病史反映的就诊前状态并不矛盾,目前无证据证明存在医院乱写病历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反映“给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据的问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为申请人诊断的医生有蒋XX、陈XX、邱XX、牟XX、李XX、陈X、任X、刘XX、蒋XA、杨XX、何XX,上述医师均具备精神科执业医师资质,依据现行的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作出诊断。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对申请人就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描述,申请人认为21次门诊系为定期前往门诊拿药,并非21次诊治。医师根据申请人多次就诊的主诉及症状开具相应处方并调整药品种类及剂量,表明确实存在诊治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该条款并未要求按顺序罗列每一次诊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关于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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