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崔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收到该申请,于同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江北区XX餐厅消费“生腌蟹”等生食类食品,事后查询发现该企业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并无生食类食品经营许可项目,涉嫌超范围经营高风险食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后确认“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但以“责令整改及时,违法行为轻微”为由,决定不予立案。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成立,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情节轻微”的适用条件,被申请人仅就“违法行为轻微”和“整改及时”作出主观认定,并未就“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作出审查和说明,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未向申请人调查是否造成实际后果。被申请人已明确违法事实成立,仍未依法立案,而以“责令整改”作为应对措施,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于2025年3月6日对江北区XX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有“腌蟹钳”(下酒神器)”在售,该菜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预包装食品“麻辣蟹钳”,系从拼多多商户“XX旗舰店”购进,该产品为生腌即食预包装食品,被申请人取用适量预包装“麻辣蟹钳”并进行简单摆盘(加入黄瓜等)制作后销售。被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故被举报人擅自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鉴于被举报人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预包装食品,在店内仅摆盘简单制售,实际降低了生食类食品的现场制售风险,尚未造成损害后果,且经被申请人指出问题后,当事人已作整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在被举报人开设的XX酒馆用餐消费,用餐菜品包含生腌蟹钳、延边羊肉串等。2025年2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我去被投诉人处用餐消费,食用后,发现存在超范围经营生食现象,生腌蟹钳,生食类是目前餐饮制售最高风险等级的要求,办理经营范围也需要严格审批,商家私自经营,无视法律规定,明知而故意为之,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政府部门领导介入调解,退款,赔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3月6日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注明“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自制饮品制售(含鲜榨饮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发现有“腌蟹钳(下酒神器)”在售,被举报人现场下架整改。被举报人系通过拼多多店铺“XX旗舰店”购买“麻辣蟹钳”,简单摆盘加入黄瓜后出售。被举报人购买的“麻辣蟹钳”系预包装食品。当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明确拒绝赔偿和调解。因案情复杂,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后,延长审查期限。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已现场责令整改,鉴于整改及时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江北区XX餐厅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交易记录截图、生腌蟹钳图片、结账单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案源核查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被举报人在拼多多购买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江北区XX餐厅经营场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延期后,于2025年3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通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举报人销售了生食类食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无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被举报人擅自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被举报人使用的原材料系预包装食品,在店内后厨仅简单摆盘制售,降低了生食类食品的现场制售风险,且申请人并未提供涉案产品生腌蟹钳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材料,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当场对案涉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属于及时改正,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江北区XX餐厅超范围经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