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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179号)
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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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李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未作处理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收到该申请,经本机关释明,本案投诉受理、举报立案告知为两个行政行为,应分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举报立案告知时限未到,申请人同意变更请求为请求确认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本机关于同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未作受理与否的回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全面调查处理,并将书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X饮水机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的一台饮水机,于2025年3月8日在同一店铺购买了一款滤芯。申请人判断该店铺存在刷单炒信行为,为维护自身及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恳请被申请人对“X饮水机官方旗舰店”(企业名称:重庆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刷单行为展开调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合理期待,使得申请人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事项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及回复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饮水机、滤芯”。申请人购买后发现这款滤芯销量和好评数量不成正比,认为其存在刷单炒信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答复。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在2025年3月17日书面提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决定终止调解。次日被申请人将受理告知和终止调解告知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拼多多店铺“X饮水机官方旗舰店”(经营主体:重庆X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饮水机和一款滤芯,一共花费1434.86元。申请人购买后发现这款滤芯销量和好评数量不成正比,高度怀疑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刷单炒信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全面调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罚,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退一赔三”,赔偿4304.58元,并要求被申请人将案件受理、立案等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拒绝调解文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决定终止调解,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收到你关于重庆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净水器滤芯的相关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你提起的投诉。现因被投诉人重庆X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将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本案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邮件轨迹、涉案产品图片、订单截图、《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件轨迹、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拒绝调解回复、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决定终止调解,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因时间上并未超过七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将受理投诉和终止调解情况一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已出具证据证明该《投诉举报告知书》已送达给申请人,故本机关认可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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