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丁XX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该申请,2025年4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支付11.8元购买网页宣传称“烧烤专用苕皮”一份。2025年1月11日,申请人签收该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存在问题。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并提交举报相关材料。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称其于2025年1月8日在抖音平台店铺支付11.8元购买网页宣称“烧烤专用苕皮”一份,发现该产品未标注存储条件、净含量、规格,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的举报,要求依法对商家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9日10时20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江北区XX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被举报同批次产品在售,现场发现有已经整改的同品类产品在售,被申请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支付11.8元购买网页宣传称“烧烤专用苕皮”一份,商品订单号:69XXX165XXX,快递单号:76XXX5XX。2025年2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并提交举报相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单》(编号:1500XX0020250XXX)及《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内容称: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支付11.8元购买网页宣称“烧烤专用苕皮”一份,发现该产品未标注存储条件及方法;产品有中文标签但无产品合格证、产品净含量、规格等重要信息;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对商家进行调查处理。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你(单位)在销售“鲜苕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被举报人。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立案情况作出了回复,回复内容为:“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情况属实。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1.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信息中申请人填写的被举报人为江北区XX食品批发部,该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
2.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委托商为重庆市XX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
3.涉案产品生产商为重庆市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为重庆市合川区,该公司委托江北区XX食品批发部办理举报相关事宜。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编号:1500XX020250XXX)、平台截图、《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江北区XX食品批发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重庆市XX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重庆市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货清单、委托书等材料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于同月7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现场并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同批次产品在售,只发现有已经整改的同类产品在售,标签信息为“品名:鲜苕皮;生产日期:2025/02/18;保质期:120天;委托商:重庆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重庆市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计量方式:计量称重;贮存方式:常温保存,开袋后需冷藏”,因无法律法规明确该商品属于预包装食品,故案涉产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因案涉产品本身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被举报人未标注存储条件,被申请人认为这属于标签瑕疵,故未要求被举报人必须进行召回。另,因被举报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检测报告等文件进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举报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直接送达被举报人,处理得当。
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前往现场检查时,已主动改正标签瑕疵问题,标注了计量方式和贮存方法,且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后,补充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就立案情况作出了回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