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张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该申请,2025年4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XX有限公司江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回复,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在“美团”平台上“XX超市(江北嘴店)”店铺购买的kose卸妆油属于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请求依法对投诉事项组织调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奖励。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信息,被申请人无法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因申请人未在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故被申请人视申请人的本次举报为非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无需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在美团平台XX超市(江北嘴店)购买的“高丝SOFTYMO清洁卸妆油”无备案信息,属于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明确告知因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无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申请人为实名举报,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投诉举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被申请人将视本次举报为非实名举报。截止到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补正材料。
另查明,1.XX超市(江北嘴店)系重庆XX有限公司江北区分公司在美团上开设的店铺,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路。2. 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邮件,封面备注有“内附重庆XX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告知书补证身份证复印件”字样。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及邮寄单据、《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寄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本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上载明了姓名、性别、地址、联系方式(该电话无短信接收功能,受理处理结果请书面告知),并未载明公民身份号码,亦未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提供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未实名举报。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邮件,但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另,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邮件封面有具体且明确的备注,该邮件系申请人仅针对“重庆XX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进行的补正。该邮件从时间和内容来看均不能视为是对本案所涉举报的补正。故被申请人将其作为非实名举报并无不当,针对非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并不负有告知其是否立案的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