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主楼10楼。
负责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谭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发放行政奖励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人民币3000元,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4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发放行政奖励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人民币3000元。
申请人称:2025年1月2日,申请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某综合楼改扩建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日,申请人通过12350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处以200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奖励职责。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2日,申请人通过12350邮箱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某综合楼改扩建项目施工中,存在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包括施工人员安全绳打结、两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拴在吊篮上等问题存在违法行为。同日,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通过自查提出三项安全问题,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于2025年1月3日前已整改完毕。故申请人的举报符合《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监管部门或单位已发现并处理”的排除情形,实体上不满足奖励条件;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前往项目现场调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情况。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项目南侧吊篮工人存在安全带打结问题,后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通知》的规定,对某综合楼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15日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与举报内容无时空关联,不属于可纳入奖励的范围。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电话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3月10日,被申请人就该行政处罚情况也向申请人发送了书面情况说明。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发放举报奖励款项的事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日,申请人通过12350邮箱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事项为:“2025年1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工程名称:某综合楼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发现下列违法行为:高处施工人员为安全带绳打结;两人共用一根安全绳;现在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绳拴在吊篮上。恳请依法对该建筑工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调查、严肃查处,督促其整改,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同时,依据相关奖励办法,希望能给予举报人相应现金奖励。本人愿意配合后续调查工作,可提供现场所见详细情况及必要证据线索。”同日,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全监理过程中也发现了相应安全隐患,并向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安全隐患监理整改单》(编号:046),内容为:“2025年1月2日我监理部对你项目进行安全监理过程中,检查发现以下安全隐患,请立即消除隐患,并于2025年1月3日前,整改完毕后回复我单位监理部,要求你司整改期间确保人员安全。安全隐患内容:1、个别工人在施工区域内未正确佩戴安全帽;2、四层配电箱巡查记录不全,接线不符合要求;3、吊篮施工,工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安全绳设置不规范。”2025年1月3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前述问题整改完成后向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回复》(编号:046),内容为:“我方接到编号为046的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单后,已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请予以复查。整改内容及措施:附:整改照片1、已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现场巡检频次,杜绝未戴安全帽进入现场情况。2、现场配电箱已及时巡检,已规范接线。3、现场吊篮作业已正确佩戴安全带,吊篮安全绳已设置两根。”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该项目工地进行巡查,发现该项目南侧吊篮工人存在安全带打结、未系安全带的问题。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北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对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综合楼改扩建项目违法施工行为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说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举报信、《安全隐患监理整改单》(编号:046)、《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回复》(编号:046)、整改照片、巡查问题及整改照片、《江北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关于对某综合楼改扩建项目违法施工行为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被投诉举报人施工地位于被申请人辖区,申请人作为公民,具有提出举报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作为监管部门,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区县应急局)负责统一受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负责监督工作……”第四条规定:“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区县应急局)接受举报后,属于区县应急局核查范围的,应当由区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其他部门核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记录备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江北区安委办转交的举报邮件,并于2025年3月10日(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综合楼改扩建项目违法施工行为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程序合法。
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履行发放行政奖励的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发放行政奖励的要求,关键在于申请人的举报是否达到《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发放奖励的实质条件。《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因此,申请人的举报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为“安全带绳打结”、“两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绳拴在吊篮上”。并未达到《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的严重程度,也不满足该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直接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申请人举报的事项是否属于该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如下评述:首先,《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条款属于法理学意义上的兜底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和维护法律稳定性,但也可能因解释差异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公。因此,应从立法目的、危害程度相当性方面对具体行为是否应囊括为兜底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其中,“相当性”要求是核心,即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应与明文列举情形具有实质相似性(性质、危害程度、保护法益等)。诚然,“安全带绳打结”、“两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绳拴在吊篮上”确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施工单位的资质不足、管理人员资质不足以及使用禁止的危及安全的设备、过期证件等门槛条件不具备的问题。因此,“安全带绳打结”等问题并未达到《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相当的“门槛条件不具备”的危害程度,不属于该条款第(八)项的兜底情形。故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对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想要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获得奖励的条件均不能成就。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奖励的请求,被申请人未进行奖励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