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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244号)
日期: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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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汪洁,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5月6日分别向本机关和区长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两份申请书内容一致,本机关一并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收到该申请,于2025年5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2.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贵州XX(重庆)律师事务所曹X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无法接受。申请人虽认为律师涉嫌犯罪,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申请人没有决定权,律师可能涉嫌行政违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应尽职尽责把整个案件调查清楚,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之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请求被申请人调查被投诉律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等刑事犯罪,该投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与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裁定载明:XX物业的委托代理人为贵州XX(重庆)律师事务所曹X律师。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2025)渝0105民初XX号案是虚假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毛XX、郭XX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民辖终XX号民事裁定的承办法官李X、徐XX、李XX、张XX和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XX和代理人贵州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曹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第二次控告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投诉材料。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截至2025年4月29日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更正告知书》,将案涉《告知书》中“《(2025)渝0105民初XX号案是虚假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毛XX、郭XX和重庆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陈X和代理人贵州XX(重庆)律师事务所曹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第二次控告书》更改为《(2025)渝0105民初XX号案是虚假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毛XX、郭XX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民辖终XX号民事裁定的承办法官李X、徐XX、李XX、张XX和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XX和代理人贵州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曹X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第二次控告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投诉材料、营业执照副本、邮件面单、《关于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及邮件交寄单、《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更正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要求将作出该《告知书》的承办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不予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辖区内的律师,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体适格。

三、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匿名投诉除外……”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次日作出补充投诉证明材料的通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四、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进行查处的职责。申请人投诉事项系要求被申请人调查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诈骗、枉法裁判等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可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同时,申请人对江北辖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外人员的投诉事项,均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故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虽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有笔误,但更正部分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对于更正告知书,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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