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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黄翠微,局长。
申请人黄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收到该申请,于7月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观音桥乡各村社组织农民与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存档资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观音桥乡各村社组织农民与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存档资料。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答相关资料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答错误。首先,被申请人回复违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次,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故被申请人应当公开。最后,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回答不存在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按照国家规定,观音桥乡与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存档资料”所涉及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档案室以及区档案馆多途径检索、查找,均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8日,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按照国家规定,观音桥乡与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存档资料”。并向被申请人邮寄该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签收。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档案室查询,以“观音桥乡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观音桥乡 基本农田”、“观音桥乡 保护责任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亦未检索到对应的政府信息。2025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观音桥乡与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存档资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2025年6月19日,申请人予以签收。
另查明,1993年3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出《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街乡建制及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采取街、乡合并,街、街合并,部分村成建制并入就近街道三种形式,将原九街一镇三乡调整为“七街一镇”的建制,其中,设观音桥街道办事处,驻建新北路70号,辖原猫儿石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行政区域和原观音桥乡所属的观音桥、花园、猫儿石、大坪四个村的行政区域以及原华新街道办事处和原大兴村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建新东路、建新西路以北区域,东至鲤鱼池开发区,西至嘉陵四村。面积约8.41平方公里,人口65999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档案信息查询记录截图、《纸质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街乡建制及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档案查询后,以关键词为检索依据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检索,但最终并未检索到相关结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4年10月1日实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8月18日公布版)中,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通过前述查明的事实,“观音桥乡”已于1993年通过建制调整为观音桥街道,故从逻辑上讲,观音桥乡存续期间亦不可能存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