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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44号)
日期: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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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健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其,局长。

申请人杨X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收缴赌资中人民币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行政拘留十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变更。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初犯,并非以赌博为业或为职业赌徒,相关活动均在私密场合进行,并非在公共场合进行或大肆宣传,社会危害性低,到案后一直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通过委托代理人现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基于目前极其有限的证据,在缺少关键性、决定性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使用该等巨额赌资参与了第三场德州扑克,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另,申请人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和学习等均由申请人负责,本次拘留将严重影响其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及申请人家庭责任的履行。因此请求复议机关对收缴赌资中的人民币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撤销,并对行政拘留十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变更。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17日,先后三次参与赌博,其三次赌博分别输了713000元,赢了230000元,输了1200000元(未支付赌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申请人三次赌博,分别计算了每一场的累计输赢金额,不属于连续赌博行为,被申请人分别按三次赌博结果收缴赌资,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0月26日20点左右,申请人和肖XX、兰X、吴XX、栾XX、徐XX、任XX、高X、陈XX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XX房间赌博,当天,申请人输了713000元,2024年10月28日14时32分许,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兰X。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再次前往重庆市南岸区XX房间,同肖XX、徐XX、周XX、高X、孙XX等人进行赌博,当日申请人赢得赌资230000元,2024年11月12日,孙XX通过卡号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账180000元,并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50000元。2024年11月17日,申请人又一次前往重庆市南岸区XX房间,同肖XX、徐XX、兰X、吴XX、刘X、周XX等人采用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日,申请人输了1200000元,截止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未支付该笔赌资。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肖XX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公安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载明杨XX等人赌博案因管辖问题,决定由被申请人管辖。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载明:“现传唤你于2025年3月13日9时44分前到鱼嘴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当日,被申请人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载明:“杨XX因涉嫌赌博案件正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鱼嘴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申请人拒绝通知家属。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载明:“现传唤你于2025年3月17日12时30分前到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鱼嘴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直接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载明:“杨XX因涉嫌赌博案件正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鱼嘴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申请人拒绝通知家属。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听证告知》,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载明:“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3月26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就收缴杨XX赌资壹佰肆拾叁万圆人民币一案举行听证会,请按时出席。”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制作《听证笔录》,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听证报告书》载明:“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杨XX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收缴赌资:1412957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贰仟玖佰伍拾柒圆整)。”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款二千元,并收缴1412957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送达回执》和《送达回执》,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告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肖XX、兰X、周XX、孙XX、徐XX、吴XX、刘X、湛XX、周XX、徐XX)、申请人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提取笔录、银行转账详情、《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申请人前科查询情况、申请人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赌博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重庆市公安局在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中,明确指定杨XX等人赌博,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作为被指定管辖人,对案涉赌博案件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义务,申请人作为赌博案件参与的主要成员之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义务,主体适格。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申请人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根据程序规定当场告知申请人:在后续询问过程中将不再通知其家属,申请人表示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当日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告知》,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行听证通知书》,决定于2025年3月26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举行听证。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举办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听证报告书》。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经过法制审核、告知听证权利及程序,其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及《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巨大的。”第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1、输赢金额特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三)输赢累计金额界限划定:1、输赢累计金额特大是指一万元以上……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案申请人赌博的赌资均达到了输赢金额特大和输赢累计金额特大的标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申请人系初犯,且涉案赌博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第一次参与赌博输了713000元,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违法事实已经存在。申请人前后两次参与赌博且涉及金额巨大,不能因此前未被发现,便否认违法事实的存在,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2000元,并无不当。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二)赌具和赌资。”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第六条规定:“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赌博违法案件中“收缴”针对的是已被查获的赌资(包括欠付的赌资),结合本案的在案证据来看,申请人自诉在2024年11月16日参与的牌局活动中输了120万元,尚未支付该笔赌资的事实,另有证人证言证明上述事实存在,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尚未支付的120万依法认定为赌资进行收缴,定性准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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