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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48号)
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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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港城西路1号。

负责人:余诵,支队长。

申请人李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该申请,次月2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第三张看不清楚。红灯后申请人的车辆并没有移动。被申请人没有证明申请人闯红灯,就处罚申请人罚款200元,记6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5年6月5日10时22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渝AA513XX的小型汽车在江北区三钢二路御龙天峰十八中学路段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警察抓拍取证。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提出看到红灯就停了下来,经调取电子警察抓拍照片,涉案车辆于2025年6月5日10时22分许在过三钢二路御龙天峰十八中学路段红绿灯路口停止线前,行驶车道信号灯为红灯,10时23分过红绿灯路口前行约二十米驶离,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5日10时22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渝AA513XX的小型汽车,在三钢二路御龙天峰十八中学路段,由建新东路往御峰路方向行驶。遇交通信号指示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继续行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警察抓拍取证。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驾驶人基本信息、案涉车辆信息、电子警察抓拍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警察抓拍。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处理案涉交通违法记录,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本案中,电子警察抓拍的四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片连贯,能清楚、完整反映该车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继续行使,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所称照片不清楚,不能证明其闯红灯,经本机关调取监控视频,确认系车牌号为渝AA513XX车辆。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参照《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第四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第(一)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情节为较重,裁量阶次为从重,具体标准为罚款200元。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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