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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09号)
日期: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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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北城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局长。

申请人张X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于2025年6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挂号信小票:X……5)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鱼豆腐”存在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签收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称其于2025年1月15日在超市购买的被投诉人生产的“鱼豆腐”为计量销售的散装食品,非预包装食品,适用标准错误,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处理并答复。同时,申请人在来函中明确表示“其所留联系电话已关闭短信接收功能”“拒绝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书面答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提起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请求”。而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投诉举报诉求”中的投诉诉求部分仅写明要求组织调解,未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且在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中亦未发现有涉及投诉的具体诉求。鉴于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邮寄《投诉举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明确的投诉请求,于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于2025年5月17日签收了前述《告知书》。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关于此次投诉的具体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在超市花费1.95元购买香菇豆干系列产品“鱼豆腐”(委托商: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一份。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内容为:“1、践行‘四个最严’,依法作出最严厉的处罚,为国家财政创收,以保障公务员工资准时发放;2、依法组织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进行消费争议调解。(可以将本人的手机号提供给被投诉人)依法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3、向我跟全国消费者在人民日报登报道歉30日;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5、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请贵局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便民原则’在结案后给予书面回复,谢谢。投诉举报人拒绝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的非书面答复;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25年1月15日在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人的‘鱼豆腐’,根据该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2-2014)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豆制品。’而涉案产品为计量销售的散装食品,不为预包装食品。故适用标准错误,那么该涉案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书》,内容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提起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你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投诉/举报请求’中的投诉诉求部分仅写明要求组织双方调解,未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此外在你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中亦未发现有涉及投诉的具体诉求。鉴于此,请你于收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届时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若逾期未补正,我局将认定该投诉举报材料仅为举报违法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被投诉人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案涉产品照片、小票照片、信封扫描件、邮件物流、《投诉举报告知书》及邮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人的住所位于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主体适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同月16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于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若逾期未补正,将认定该投诉举报材料仅为举报违法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投诉作出《告知书》,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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