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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21号)
日期: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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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野路3号。

负责人:陈积,所长。

申请人刘X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该申请,同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伤情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且被申请人告知的对方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合,双方的成伤原因与对方的陈述不一致。被申请人调查过于简单,事发时现场出警民警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并询问双方的成伤原因与后期调查不符。该所民警多次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对申请人可能带有偏见,导致可能带有主观意见,故请求撤销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调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维持。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5时47分报警称当日在观音桥X小区与唐X、赵X、吴X打麻将。因申请人怀疑唐X打假牌,与其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架,导致双方额头受伤流血,双方先自行到医院治疗。其后民警对四人进行了询问,委托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进行鉴定。经鉴定,申请人达轻伤二级。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伤情是与唐X争抢手机的过程中不慎导致的,唐X没有故意伤害申请人。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接申请人报警。申请人称2025年2月13日早上5点47分,与唐X、赵X、吴X在观音桥X小区打麻将。因怀疑唐X打假牌,申请人与其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架。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当日早上6时至7时,民警询问了证人赵X、吴X。吴X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问:你说一下详细的事情经过?答:2025年2月13日0时左右,我到观音桥X小区准备打麻将,然后麻将馆老板就问店内有没有其他人要打麻将,然后就将另外三个人约起和我打麻将,一直打到5点左右,做(坐)我对面的刘X就觉得我和唐X打假牌,然后就情绪很激动,并且将麻将扔到我身上,然后对方就准备叫老板来处理,然后我和唐X就坐在麻将馆包厢内玩手机,刘X出去找老板,没找到,然后就回到包厢看到唐X的手机一直在响,然后刘X就怀疑唐X在给我发信息,然后就去抢唐X的手机,双方就发生了拉扯,然后我就看到刘X和唐X的头撞在一起。然后刘X和唐X的头都流血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问:你是否认识打麻将的其他三个人?答:不认识。问:你们四人是怎么在一起打麻将的?答:是麻将馆老板在店内问有没有人打麻将,然后就将我们约在一起打麻将了。问:现场有几人受伤?答:刘X和唐X头部受伤了。问:是否知道这两人是怎么受伤的?答:双方抢手机的时候,头对撞到了一起受的伤。问:刘X为什么要去抢唐X手机?答:刘X觉得我和唐X打假牌,后面我们没打了,刘X又觉得唐X在给我发消息,然后就去抢唐X的手机了。问:你和唐X是否有打假牌?答:没有。”赵X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问:你说一下详细的事情经过?答:2025年2月13日0时30分左右,我在观音桥X小区打麻将,然后麻将馆老板就问店内有没有其他人要打麻将,然后就将另外三个人约起和我打麻将,一直打到5点左右,做(坐)我左边的刘X就觉得吴X和唐X打假牌,然后就情绪很激动,并且将麻将扔到吴X身上,然后刘X就准备叫老板来处理,然后我、唐X、吴X就坐在麻将馆包厢内玩手机,刘X出去找老板,没找到,然后就回到包厢看到唐X的手机一直在响,然后就去抢唐X的手机,双方就发生了拉扯,然后我就看到刘X和唐X的头撞在一起。然后刘X和唐X的头都流血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问:你是否认识打麻将的其他三个人?答:不认识。问:你们四人是怎么在一起打麻将的?答:是麻将馆老板在店内问有没有人打麻将,然后就临时将我们约在一起打麻将了。问:现场有几人受伤?答:刘X和唐X头部受伤了。问:是否知道这两人是怎么受伤的?答:双方抢手机的时候,头对撞到了一起受的伤。问:刘X为什么要去抢唐X手机?答:刘X看到唐X一直在用手机发消息,然后就去抢唐X的手机。问:吴X和唐X是否有打假牌?答:不清楚,打麻将的四人就我输的(得)最多,大概输了700-800元左右,吴X赢了最多,刘X和唐X输赢不大。”

次日,民警询问唐X。唐X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问:你今天因何事来派出所?答:2025年2月13日5时30分许,我在观音桥X小区与别人发生纠纷,我来派出所接受调查。问:你当时为什么没有来派出所?答:因为我受伤了,当时我就去医院治疗去了。问:你将事情的经过详细的讲一讲?答:2025年2月13日凌晨,我们在观音桥X小区打麻将,当时还没有打完,坐在我右边的刘X就说我们的打法有问题,就说我们扣牌的时候有问题……然后我们就起了争执,刘X就用麻将丢过去打他的对家,我就拦着刘X,之后我们就坐着耍手机,之后我的对家就过来看我的手机,我不给他看,刘X就说我和他的对家(坐在我左边的人)是一伙的,然后刘X就用麻将丢了我,就冲过来抢我的手机,头就撞到了我的头,因为当时他抢我的手机将我的手拉着的,我没有站稳,我就顺势站了起来,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头又撞在了一起,我们两个的头部都出血了……问:你们两人的头是怎么受伤的?答:就是我们两人头撞在一起的时候受伤的,第一次是他过来抢我手机的时候,我们手拉在一起,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头撞在了一起,撞了之后因为地上有汤水,我没有站稳,就顺势站了起来,两个人的头又撞在了一起,就是这样受伤的。问:你们两人的头是在相互对撞还怎样的?答:我感觉我们应该是不小心撞在一起的,我没有故意的去撞。问:你们在争执的期间,有没有使用手或者器械等东西殴打对方?答:都没有。”2025年2月17日,民警询问刘X。刘X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问:你和对方是因为什么发生的纠纷?答:我发现对方打假牌,然后双方就发生了口角纠纷,后面就发生了打架。问:你为什么要去抢对方的手机?答:我是去看对方的手机信息。问:你们双方有没有受伤?答:对方的头部流血受伤了,我的额头流血受伤了。问:你是怎么打的对方?答:我们双方用头碰撞了,然后我用拳头打的对方头部。问:对方有没有打你?答:打了我的。问:对方怎么打的你?答:用头撞了我,并且用手机敲了我的额头。”

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委托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所于2025年6月9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X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申请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记载:“问:你当时的伤情是怎么造成的?答:被和我打牌的一个男子头部撞伤的。问:他具体是怎么撞伤你的?答:因为我怀疑他他打就假牌,我想查看他手机,当时他手机是横屏假装打游戏的,实际上和其他人在聊天,他坐着的,我和他说让他把我手机拿给我看一下……这个男子不愿意大家一起看手机的内容,只是强调他在打游戏,他想把手机放他衣服口袋里,他正在将手机往下放口袋的时候,我用手将他手机捏住,我边捏边说如果你没打假牌就把手机拿出来看,他想手机放口袋然后离开……他一双手捏着他手机,我用手抓住他手僵持着,他就反抗很激烈,他一双手用力想挣脱我的手,然后拿着他手机跑掉,我们两个就纠缠在一起,差不多抱在一起了,利用我们两个捏住手机的惯性,往我身上撞,他见实在挣脱不了,他就用头来撞我,撞了两次以上,第一次撞的位置我记不清楚了,第二次撞在了我额头的位置,我的头部马上就流血了,我们就分开了,我当时头晕了十几秒,我看我流血了,我就拿了个麻将用拳头打了对方头部顶部一拳,他头顶也流血了。问:你鼻梁上方至左眼眉头上部,面部挫裂伤,是谁造成的?答:对方用头把我撞伤的。答:他是故意还是两个人在抢手机的过程中,不慎撞伤的?答:肯定是故意的;当时我们两人面对面贴在一起了,身体挨在一起了,两个人的手捏在一起,他的手是死死捏着他的手机,我的手捏着他的手机,他想挣脱我,他头先后仰了点,再瞬间用力撞了我的头,我就流血了。问:他的头顶的伤是怎么造成的?答:我受伤后,我再捏麻将握拳头打他造成的。”

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受案登记表》,认为系属被申请人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具有受理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3日接到报警,当日立案,于2025年5月27日送申请人到鉴定机构鉴定。2025年6月9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超过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程序违法。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条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第六条规定:“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第十三条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本案,事情发生在202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江北府复〔2025〕321号),尚未过6个月时限,被申请人没有向本机关提供接处警后到达现场的执法视频,且本案两位证人第一次询问笔录异常雷同,尤其是关键性错别字相同,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本案“没有违法事实”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的损伤程度经鉴定已达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的规定已达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且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受案登记表》,对本案进行刑事案件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项“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之规定,行政案件已无再次处理之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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