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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345号)
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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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女。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花园村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09号。

负责人:秦思轶,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花园村派出所超期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并于2025年7月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报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规与失职行为,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首先,被申请人存在歪曲事实、偏袒另一方的行为。处理过程中,未对事情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仅凭主观臆断与片面了解,就对事件作出定性,试图以息事宁人的态度草率结案,完全无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与事实真相。在申请人陈述事实时,被申请人甚至打断、质疑。其次,被申请人办事态度恶劣,工作严重失职。自受理案件起,便以先入为主的观念处理问题,不主动询问、了解事情完整经过,只追求快速解决,丝毫不考虑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尤其在涉及申请人伤情处理方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仅简单询问是否去医院验伤,未向申请人说明验伤对于事件处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致使申请人因缺乏专业认识,错过最佳验伤时间,直接影响后续事件责任认定与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最后,被申请人在执法程序上严重违规,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公然抽烟,此行为不仅违反工作纪律,更破坏执法严肃性。同时,存在引导申请人做笔录的情形,干扰笔录真实性和客观性。第一次笔录结束后,未按照规定交申请人核对;第二次笔录经申请人强烈要求查看笔录内容,才发现关键信息被故意遗漏,经申请人强烈要求,相关内容才得以补充。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程序,导致整个处理过程失去公正性和合法性。故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28日23时许,申请人报警称网约车司机动手打人并推搡自己,司机已离开现场。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至现场,民警向申请人了解事情经过后询问其是否需要前往医院就医,申请人称不需要,后民警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并将该事件受理为行政案件。被申请人受案后,民警通过查阅事发现场监控,调取网约车平台司机信息,明确网约车司机身份(杨某某),并通知当事人双方到所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4月17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所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后,申请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民警根据现有证据判定,事件起因是双方因乘客下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杨某某无殴打、伤害申请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殴打他人,该案件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称被殴打一案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8日23时许,申请人搭乘网约车与司机杨某某发生矛盾,双方下车后,杨某某伸手推了申请人一下,申请人后退几步后,司机杨某某上车驾车离去。随后,申请人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的报警内容为:称驾乘纠纷,网约车司机动手打并推了报警人,司机驶离,不需要120,报警人一直哭,具体请核实。2025年3月28日23时许,报警人刘某某报称自己乘坐一网约车因为行车意见的问题发生纠纷,网约车司机下车后推搡了一下报警人,随后驾车离开,民警出警后将报警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拟立治安案件。申请人在该回执的报警人处签名捺印。2025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报称被殴打一案立案。同时,办案民警也向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为:“问:你因何来派出所?答:我被网约车司机打了,我来派出所报警。问:网约车车牌?答:我不记得,订单结束了我手机上也看不见对方车牌。问:把事情经过讲一下?答:2025年3月28日22时20分许,我从鱼洞华熙体育馆乘坐网约车到某小区13栋,23时30分许,到达某小区门口,我让司机把我送到小区内13栋,对方不愿意,我们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我下车,司机也下车并用手用力推了我的左臂,我向后后退了1米左右,然后就恶心发生呕吐,司机就开车离开了。问:你还手了吗?答:没有。问:司机怎么打你的?答:他就用手推了我左手臂,之后就没有动作了……”刘某某在笔录上签字捺印。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协调申请人以及司机杨某某进行调解,分别询问双方事发经过并对双方制作了询问笔录。之后,被申请人调取事发地监控,发现杨某某仅有推搡申请人的行为,与第一次申请人笔录中陈述事实一致。遂认为杨某某无殴打、伤害申请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司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殴打他人,该案件没有违法事实,遂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对本案终止调查,并于次日向双方邮寄该决定书。申请人于2025年5月5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事发现场视频、《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质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审查,未对司机杨某某进行处罚。对此,本机关作如下评述:首先,针对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存在歪曲事实、偏袒另一方的行为,申请人陈述事实时被打断、质疑的问题。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其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提出验伤的必要性,故而错过最佳验伤时间。本机关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认为自身受伤严重或存在伤情时,第一时间理应会寻求医疗帮助,从报警回执和询问笔录来看,在被申请人的民警询问后,申请人不愿去医院,故可以推断申请人并未遭受严重伤害。同时,从被申请人提交的事发现场视频来看,司机杨某某仅是推搡了申请人一下,申请人退后两步,并未倒地,杨某某也未出现其他殴打行为,没有伤害故意。因此,申请人认为错过最佳验伤时间不具备事实基础。最后,申请人强调被申请人民警在制作笔录过程中抽烟、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不予处理。对于申请人提到的笔录未确认就签字的问题。两次笔录末尾均写有“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的字样,申请人签字并捺印。故应当认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一次笔录记录时间在案件发生后的一个小时以内,且与事发视频能够相互印证,更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性,故对于申请人未核对笔录就签字的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可。因此,被申请人审理后,发现申请人被殴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已经依法履行了全面审查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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