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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鲜X。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健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其,局长。
申请人鲜X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该申请,次月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鱼嘴派出所民警发生抓扯后,拨打110然后去的大兴村的派出所,并不是他人举报申请人吸毒而被抓获,后由鱼嘴派出所办理申请人涉嫌吸毒一案,鱼嘴派出所应当回避。鱼嘴派出所异地抓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鱼嘴派出所称申请人是被他人举报吸食毒品,但无法提供吸毒时间、地点、吸食了何种毒品、毒品数量及吸毒工具等证据。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人证、物证、书证、音视频,以及现场发现、抓获、搜查、指认现场等全面客观证据。依照《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三条规定,需从发根端截取3厘米,申请人的毛发不到1厘米,截取长度不符合规范。申请人申请血液检测被拒绝,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并未吸食毒品,家里还有一位80多岁的父亲需要照顾,申请人是唯一赡养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2025年5月29日1时许,鱼嘴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XX小区车库门口抓捕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犯罪嫌疑人刘X时,现场有三名男子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三名男子分别为周X、鲜X、赖XX。经依法盘查,三人均为有吸毒史的前科人员,有重大吸毒嫌疑,依法对申请人传唤接受调查询问,立为行政案件办理。经询问,申请人陈述自己并未吸毒,经提取申请人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阴性、氯胺酮(K粉)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阴性。民警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提取并送至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的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申请人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呈阴性,但是尿液检测板在超过一定期限后无法准确的将吸毒情况反映出来。在申请人的毛发检测过程中,民警严格遵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毛发检测告知、民警使用医用剪刀紧贴被提取人员头皮表面剪取头顶后部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并告知和送达了鉴定意见书。民警告知申请人毛发样本实验室检测结果和实验室复检的权利后,申请人提出实验室复检,并要求对其血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毛发、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均可作为检测样本,并且毛发检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稳定性及检测时效长等优势。申请人的复检要求不符合重新鉴定法定条件。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对其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9日1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江北区XX小区车库门口由被申请人抓获。当日,鱼嘴派出所开具传唤证将申请人传唤至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延长询问查证时间为二十四小时。两名民警对申请人尿液进行提取,并制作《尿液提取笔录》。经民警现场检测,结果为吗啡阴性、氯胺酮(K粉)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阴性。随后,两名民警对申请人毛发进行提取,并制作《人体毛发提取笔录》。民警将此毛发送至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其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进行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随后由两名具有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的民警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询问时,两次询问笔录均记载“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等相关人员回避,你是否提出申请?答:我要提出申请回避。”2025年5月30日,民警在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时,将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需要实验室复检,其没有吸食毒品,要求对血液进行毒品检测。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认为办案过程符合规定,毛发检测流程规范、检测结果真实有效,申请人符合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未同意申请人血液检测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认为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不准予重新鉴定。2025年6月13日,派出所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申请人拒绝在《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上签字。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25年6月13日至2027年6月12日),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次日,被申请人将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和申请人家属。
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
以上事实,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传唤证》《鉴定聘请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三次)、《尿液提取笔录》《人体毛发提取笔录》、申请人毛发提取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申请人指认尿检结果照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复核意见书》(2份)、《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摄入毒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申请人2025年5月29日的毛发鉴定结果,证明其体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虽本人不予承认,但在被申请人询问过程中申请人均无法对自己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证明其有吸毒的事实。申请人在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摄入毒品,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的条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案中,被申请人抓获申请人后,依法对其进行询问、现场尿检检测、提取毛发、聘请鉴定机构、调查、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等程序,均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且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了申请人家属和户籍地派出所。
关于申请人主张鱼嘴派出所应当回避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行政案件的回避仅限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个人回避。鱼嘴派出所系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非个人,故不属于上述回避规定的适用对象。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就提出回避申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现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进行了处理,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申请人申请办案民警回避的理由并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理由,故被申请人未处理其回避申请的行为,并未增益或减损其实体权利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