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江北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4〕355号)
日期:2025-09-24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申请人:重庆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负责人:田中,局长。

第三人:熊X。

申请人重庆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收悉,于同月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经申请人核对“X项目”2024年用工花名册及“X项目”2024年工伤保险已参保人员名单,无第三人信息。第三人与申请人无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不同意认定工伤。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作和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在申请人承建项目施工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因输送混凝土的钢管掉落,被钢管砸中双小腿后跌倒受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系在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查,第三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一般分为三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缴纳,而后两种保险是自愿的,由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只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同属因职工身份产生的社会保险。由于进城务工农民并无固定的退休年龄,也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无法享受与城镇职工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故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界定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本案第三人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影响本案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伤不属于工伤,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否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述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理。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第三人提供了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第三人发生工伤时,处于参保期。第三人由申请人进行管理与工资发放,第三人作为申请人的工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合法用工主体,第三人系超龄劳动者。第三人在X项目13号楼、37A号楼、37B号楼工程项目从事泥工工作,申请人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2024年11月24日20时许,第三人在施工现场13号楼附近浇筑混凝土时,因输送混凝土的钢管掉落,被钢管砸中双小腿后跌倒受伤。经重庆三博长安医院诊断为:1.右胫骨干骨折;2.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3.右膝半月板损伤;4.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5.右膝胫骨平台髁间棘骨折;6.双侧小腿挫伤;7.急性腰扭伤。

第三人于2025年3月3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当日直接送达第三人代理人,同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经办人。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月10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经办人和第三人代理人。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的答复意见、第三人借记卡账户流水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社区证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项目参保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2024年11月24日受伤,于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法定时限。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收到申请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月10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的经办人和第三人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三、《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第三人于2024年11月24日在申请人承包的施工现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上述条款。申请人辩称“经申请人核对‘X项目’2024年用工花名册及‘X项目’2024年工伤保险已参保人员名单,无第三人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显示第三人在该项目上的参保时间是2022年11月3日至2025年1月5日,第三人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第三人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6月19日、2024年9月11日、2024年12月3日、分别收到对方账户名为“重庆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项目13、37AB楼农民工工资专户”,附言为“工资”的入账,于2025年1月27日收到对方账户名为“重庆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项目29#30#36B农民工工资专户”,附言为“工资”的入账。该两项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应当承担第三人在该项目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关于第三人超龄的问题,第三人出生日期为1964年2月15日,受伤日期为2024年11月24日,已超过60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本案申请人仅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按项目参保,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北人社伤险认字〔2025〕92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