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主楼10楼。
负责人:周艳春,主任。
申请人周X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7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违法施工查处申请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XX小区的违法施工行为(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噪音超标等)。截至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或处理措施,违法施工仍在持续。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对违法施工及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制止违法施工,导致申请人及周边居民长期遭受噪声污染、房屋安全隐患,身心健康及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综上,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案涉工程施工行为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XX家属楼属于D级危房,案涉的XX家属楼D级危房应急加固工程,于2024年9月24日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编号:JGJ125-2016),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有随时倒塌的风险,需采取应急措施。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应急加固措施行为符合抢险救灾紧迫性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故申请人所述案涉工程并不存在违法施工。第二,被申请人并非《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适格履职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中明确载明被申请人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并非被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对该文书的法律性质、递交对象、回复方式难以判断,且《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对象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被申请人不一致,存在相互矛盾情形,故对履职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人层面的被申请人仍有待商榷。第三,九案理应合并登记审理。周X等九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但由于九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高度一致,实质上属于同一履职行为的争议,应属于同一宗行政复议案件,为保障行政复议效率,避免重复审查,节省司法行政资源,应以江北府复〔2025〕367号为准,合并登记为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党政办公室邮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内容为:“查处请求:1.请求依法查处在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进行违法施工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2.对违法施工造成的噪声污染、安全隐患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施工对居民造成的损害(如房屋安全隐患、健康影响等)。事实与理由:1.违法施工事实:自2024年9月1日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未经审批,擅自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XX小区内进行施工,施工时间为每日早7点至晚10点,产生持续性高强度噪音,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经查,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2.噪声污染事实:施工方未采取降噪措施,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居民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限值,噪音导致居民(尤其老人、儿童)出现失眠、焦虑等症状,严重侵害健康权益。3.安全隐患:施工导致道路损坏、墙体开裂等,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未公示施工信息,侵犯居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综上……恳请贵委依法履职,尽快制止违法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书后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申请人在内的九位居民签字捺印的联名投诉表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签收后,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也未按照《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请求履行相应职责。
另查明,案涉工程公示牌显示:项目名称为XX家属楼加固工程,建设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施工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2024年11月30日,施工单位为重庆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2024年9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向居民发布《XX家属楼D级危房排危加固施工通告》并予以张贴。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XX家属楼D级危房应急加固工程抢险救灾的认定意见》,内容为:“我委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你单位《关于申请XX家属楼D级危房应急加固工程抢险技术论证认定书的函》,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并结合2024年9月2日江北区D级危房(砂砖房)搬离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作出如下认定意见:一、XX家属楼D级危房应急加固工程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可以按照抢险救灾工程的相关程序开展工作;二、你单位应加强对该房屋日常巡查,有效应对和防范各类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10月9日,施工单位重庆鸿赤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开工令》显示,案涉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还查明,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与小区业主居民曾在施工现场发生争执。
以上事实,有《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回执、现场图片及视频、《关于XX家属楼D级危房应急加固工程抢险救灾的认定意见》《工程开工令》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因此,申请人认为案涉加固工程存在违法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加固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管辖权,其主体适格。被申请人答复称并非适格履职主体,本机关不予认可。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若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立案调查或予以回复。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包括拒绝履职的决定)时,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工程施工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予回复申请人。相反,更应当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申请人有权知晓其申请的处理结果。如果不予回复,申请人无法得知其申请是被拒绝、被受理、还是被忽略,这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决定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寻求后续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关键依据。没有书面决定和理由,申请人难以有效行使救济权。因此,被申请人超期不予回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予以纠正。
三、关于被申请人要求九案合并登记审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尽管申请人等九位业主均居住于XX家属院,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事项皆因同一施工事实引起。但申请人等九位业主作为不同的申请主体,其以九份复议申请书的形式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形式上系九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内容上具有关联性,但并不当然应该合并登记审理。本机关对此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将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邮寄提交的《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书》的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