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另外,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