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排水设施移交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答:排水设施移交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移交内容:
(1)规划城市道路配套建设或单独规划建设的市政属性的城市雨水、污水排水管线或其它城市市政性质排水设施;
(2)经市区政府或上级研究决定,指定区住建委接收管护的城市排水管线或排水设施;
(3)备注: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泵站、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4)特别说明:根据2020年1月1日机构改革职能移交协议,考虑到城市道路维护便利,凡属于区城管局直属管理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排水检查井(仅限井座井盖)均移交区城管局下属市政所予以管护,请移交单位注意同步申报。
二、移交条件:
(1)新建设施审批手续齐全、现场实物功能正常、工程质量合格,建设档案资料齐全,竣工验收完成(或已完成档案验收和分部分项验收);
(2)历史存留设施实物功能正常、具备基本档案资料、质量经鉴定合格,无重大明显安全隐患;
(3)满足上级文件确定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基本移交条件。
三、移交程序:
(1)正式申请,提交资料。由建设单位或移交主体单位向江北区住房城乡建委书面正式申请设施移交,并附工程概况、排水设施工程量清单。初步对接符合移交条件后,先行资料移交(符合档案验收条件的工程施工档案1套(交馆标准)、档案清单1份、施工图cad电子文件、竣工图cad电子文件、经第三方勘察测绘单位制作的地形管线竣工测量资料1套、管道内窥资料1套)、竣工结算报告。
(2)现场核查,对接磋商。主要文件资料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由机关科室通知协调区排水中心和移交单位,共同勘查现场,确定范围和表面情况,再根据资料逐一核查管道内部及设施运行情况,10个工作日内梳理成现场存在问题清单,并及时反馈给移交单位,进行初步磋商,就存在问题逐一对接,原则上由移交单位自行限期整改完成或支付整改费用由排水中心方面代为整治,继续移交对接工作。
(3)专题研究、办理手续。初步对接磋商完毕后,由区住建委领导和移交单位高层组织双方相关人员专题研究存在争议的问题,最终协商问题解决方式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宜。再无争议问题后,由区住建委与移交单位签署排水设施移交协议,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竣工验收、档案齐备的市政管线工程,直接签署制式的《设施接管书》。协议一式6份,设施接管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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