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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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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文明治丧的通告

江北府通告〔2016〕8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治丧活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治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文明治丧区的范围

江北区所辖街道所辖社区。

二、城区文明治丧活动的要求

(一)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城区各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由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严禁在医院太平间从事治丧活动。

(四)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五)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六)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三、在文明治丧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在治丧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二)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违反工商、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或场所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应当退赔。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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