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预决算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7〕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区委第21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重庆市江北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决算信息,是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镇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等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三)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 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 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向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 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规定公开经济分类科目。
(二)本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和举借债务情况。转移支付情况包括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应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
(三)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 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四)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五)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逐步公开本级专项资金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清单目录。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和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规定公开经济分类科目。
(二)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 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部门(单位)“三公”经 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 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三)部门(单位)职能和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四)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专项资金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文件信息。
第八条 上述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由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开,鼓励提前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财政管理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三条 全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委托本级政府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考核力度,督促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将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与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预决算信息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疑释惑。涉及部门(单位)共性问题,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