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通告
江北府通告〔2013〕3号
为保护本区森林资源,确保主城生态安全,本区正在全面实施松材线虫病根除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松材线虫病是一种隐藏在松树中,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已列入国际、国内重要检疫对象。松材线虫病具有致病力强、传播速度快、除治难度大等特点。松褐天牛是传播松材线虫病的主要媒介昆虫,消灭松褐天牛是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取用和销售松木,严格控制区内松科植物及其产品外运。
第四条 山场除治的松木及其枝桠和农户(农家乐)中储存的松木及其枝桠须运出林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禁止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进(进口)松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确因建设需要,需从国内、外调入松材及其制品(含包装物)的,必须事先向区农林水利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调入。货物调入后要报请区农林水利局进行复检,必要时进行药物除害处理,发现疫木要销毁处理。
第六条 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
第七条 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松树枯死现象的,或者发现偷运松材及其制品的,应及时报告区农林水利局。
第八条 区农林水利局检疫人员依法对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码头、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疫。有关部门和被检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工作,服从检疫检查。
第九条 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通告所称的松木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木质材料用品,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枕木等。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