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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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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性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发〔20156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923日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1117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财政性资金管理,防范财政性资金风险,严格一支笔财政性资金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北委发20143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发20145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区财政履行政府职责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区级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三条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人民政府拥有和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二)民主理财原则。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三)安全优先原则。牢固树立“安全为本”思想,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合理高效原则。按照现行财政金融政策合理运作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效益。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税收收入由国税、地税或由其委托的代征机关征收。各征收机关应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家金库。

第六条  非税收入由有征收权限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征收。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职责、权限和标准组织征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的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条  政府授权融通的各类资金,由区财政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资金,被授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规定的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分配要坚持“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压缩一般、综合平衡”和“财力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预算一经确定,除国家出台增支政策和其他突发性增支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和调整经费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涉及人员调配、晋档晋级、退休、住房补贴、抚恤、工伤、公务员医疗补助、高龄补贴、遗嘱生活补助、节假日慰问等政策性预算调整事项,由单位函告,相关部门提供依据,区财政审核后办理。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程序

1.上级专项资金指定专项用途的,由区财政直接追加预算;

2.上级专项资金未明确指定专项用途的,由区财政商相关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追加预算。

(三)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初审或组织预算会审,分管副区长审查,常务副区长审批的管理程序;

(四)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初审或组织预算会审,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查,区长审批的管理程序;

(五)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初审或组织预算会审,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核,按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审批的管理程序;

(六)处理突发事件需紧急追加预算的,可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常务副区长直接审批。

 

第四章 资金借款

 

第十二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向财政借款,按以下程序办理: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借款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初审,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10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初审,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查,区长审批的管理程序。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有预算拨款、无预算不拨款的原则核拨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拨款程序:

(一)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供给状况按年度预算平均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二)在区人代会尚未批复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下,区财政局暂按当年初审后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水平办理预拨。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借出款拨付程序:财政性资金借出款的拨付由用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含借款金额、期限、资金占用费用),完善借款合同,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核拨。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强化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严格将经费开支控制在经费预算内。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按照《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2216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确需在其他银行开设账户的,需报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次年预算草案,需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区政府预算执行及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违反规定追加预算,使财政总支出超过总财力,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造成经费超支或未经批准使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由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或支配财政性资金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职务侵占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设账簿、隐瞒收入、转移财政性资金的,由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72日区政府发布的《重庆市江北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江北府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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