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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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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了规范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2012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201221日起施行,后于2012926日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江北府发〔201266号)、2013614日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江北府发〔201336号)、20131129日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北府发〔201357号)、201484日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北府发〔201437号)、201618日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江北府发〔20164号)等规范性文件。

《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已10年,对规范江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2111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231日正式施行,《实施细则(试行)》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实现有效衔接,故有必要结合现状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科学性等方面予以评估重新制定。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20223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市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情况

按照上述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供的示范文本,结合我区实际,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征收中心起草了《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

1.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通过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2.面向区级相关部门、街镇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

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方式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土储中心等部门及单位睿创公司、盛景公司等企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2条,采纳2条。(详见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包括总则、征收决定、补偿程序、补偿政策、附则共61条。

(一)第一章总则(10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其部门、镇(街道)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收决定(20条)。规定了房屋征收情形、征收项目申请、暂停办理手续、确定评估机构、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程序、风险评估、预签约、备案、征收决定及公告等内容。

(三)第三章补偿程序(8条)。明确了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送达及救济渠道、补偿协议签订、履行补偿及搬迁义务、征收补偿决定等内容。

(四)第四章补偿政策(20条)。明确了补偿内容及方式、评估价值、房屋性质用途认定、管公房、自管公房、公摊面积、住房保障、维修资金交纳、住改非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助、附属设施及税费交纳等政策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3条)。主要对实施细则中的有关专业术语、计算单位等进行了解释和界定,明确了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与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一)关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购安置房政策

《实施细则》中新增“第五十八条认购安置房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在此建筑居住十年以上的居民经调查核实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并主动搬迁的可申请以安置房价格认购一套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认购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认购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5 ;无力认购的可按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

该条款源自《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这项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政策已在江北区实行超过10年,有效地解决了因为征收造成无房可住、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问题,可避免因强制搬迁造成严重信访矛盾以及社会稳定问题,建议予以保留。

(二)关于附属设施补偿规定

《实施细则》中新增五十五条【附属设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该条款源自《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同时对《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附件中心城区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中关于附属设施补偿的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进行了深入的解释说明。

(三)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规定

《实施细则》中新增五十四条【临时安置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自行安排住处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逾期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超过六个月,自超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根据《市细则》第四十八条停发补助中提到临时安置,以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附件中心城区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中关于临时安置补助的限额标准规定,《实施细则》有必要对临时安置补助的支付条件和计算原则进行规定,同时由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对过渡期延长增加临时安置费的规定已执行10年,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并写入了江北区征收补偿协议中,建议沿用。  

(四)关于产权调换多套住宅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产权调换多套住宅】中新增原则上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套住宅总面积不应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30%的规定。

根据《市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套住宅总面积或总评估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或评估价值相当,结合我区实际,由于安置房定价严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造成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价值不可能同时相当,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若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情况下,安置房面积会严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故《实施细则》中该条款沿用《市细则》提法,但增加了江北区一直执行也为老百姓所接受,并进入了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政策,对超面积部分进行比例限定。

(五)关于直管公房的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中第四十三条【直管公房】新增住宅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并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奖励另行计算,不再提供直管公房进行安置。非住宅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住宅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奖励另行计算,房屋承租人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不再提供直管公房进行安置的条款。

根据《市细则》第三十八条【公房的征收补偿】规定,征收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单位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适当补偿。结合我区实际,一是沿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对住宅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三七开给予弃租补偿;二是针对征收直管公房中的难点卡点问题,允许住宅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六)关于自管公房的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中第四十四条【自管公房】中新增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将产权出售给职工,由职工作为被征收人享受征收补偿政策,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对原产权单位进行补偿。不能出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自管公房产权单位进行补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的条款。

根据《市细则》第三十八条【公房的征收补偿】规定,征收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书面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处置意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处置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结合我区实际,沿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自管公房的补偿规定进一步细化。

五、《实施细则》与原《实施细则(试行)》的差异对比

(一)关于部门职责及分工

《实施细则》与原《实施细则(试行)》对比,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特别是新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事前征求意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其中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2/3且户数占比超过2/3的所有权人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实施细则》增加了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征求意见,达到规定比例方可启动征收程序的环节。

(三)关于征收项目公布

在征收前期需要公示的程序里,按照《市条例》的规定,与原《实施细则(试行)》比较,《实施细则》中新增区政府根据会审意见,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四)关于确定评估机构及启动预评估工作

《实施细则》按照《市细则》规定,在前期程序中,将确定评估机构程序变更在调查登记工作前,同时新增了评估机构的工作职责,可以参与调查登记和开展预评估等前期服务工作。

(五)关于履行补偿及搬迁义务

《实施细则》按照《市细则》规定,新增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实际使用人的,被征收人应当告知并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期搬迁。

(六)关于住房保障政策

与原《实施细则(试行)》比较,《实施细则》按照《市细则》规定,修改了关于最低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可按照45平方米进行补偿。政府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七)关于产权调换多套住宅

按照《市细则》规定,增加产权调换多套住宅条款,即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其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产权调换多套住宅,但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套住宅总面积或总评估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或评估价值相当。并继续沿用原则上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套住宅总面积不应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30%的原江北区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政策。

)关于奖励补助政策

按照《市细则》规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区县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偿、补助奖励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和前款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我区拟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规定,单独出台《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故未在《实施细则》明确制定奖励补助标准等条款,与原《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及补充规定中多条关于奖励补助的规定不同。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穆彬,联系电话:023-67536002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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