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有关情况的通知》(渝财综〔2023〕2号)出台具体操作文件的要求,结合江北区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江北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代区政府起草。
(二)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要求,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我委通过正式公文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团区委、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征求意见;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2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通过正式公文向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细则》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为目标任务;第三部分为工作机制,其中保障对象准入退出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平台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金融支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精神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建住保〔2021〕10号)制定,税费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制定;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