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期)
重庆市江北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22年6月
目录
1.延期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从2022年2月5日延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咨询电话:67706684)
2.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咨询电话:67852052)
3.减免注册申请费用。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咨询电话:60343664)
4.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记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52106)
5.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65639、67853668)
6.实施文旅企业贷款贴息。2022年,市、区县两级联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咨询电话:67706754)
7.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宽带专线费优惠。重庆电信、联通、移动等公司对2021年7月28日至9月10日和11月2日至11月17日,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责任单位:电信江北分公司、联通江北分公司、移动城二分公司;咨询电话:10000(电信)、10010(联通)、10086(移动))
8.经营困难旅行社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江北办事处;咨询电话:67528675)
9.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咨询电话:63672026(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67706684(区文化旅游委))
10.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鼓励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咨询电话:67239669(平台企业公平竞争政策)、67603904(区市场监管局)、67724377(平台经济发展统筹协调))
11.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12.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13.落实国家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14.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15.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16.减免服务业“房土两税”。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17.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区税务局,咨询电话:62662701(市商务委、汽车家电下乡补贴政策)、86912366(区税务局))
18.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19.暂停预缴铁路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0.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1.暂停预缴航空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2.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3.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相关规定。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4. 2022年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其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政策长期执行,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5.落实国家相关规定,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覆盖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6.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7.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28.对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生产经营贷款担保,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1.3%的补贴,单户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咨询电话:67575260)
29.在原政策基础上,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笔使用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并将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855882)
30.对10类重庆户籍的重点就业群体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补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10月15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53542)
31.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公积金江北办事处;咨询电话:67528675)
32.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价款缴纳方式和履约监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交地、签订合同、开竣工的,可申请适当延长期限。企业复工复产因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需在政府储备用地内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或临时用地的,征得土地储备机构同意后,可无偿使用到疫情响应解除为止。(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咨询电话:6769156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3.对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经出让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滞纳金。(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咨询电话:6769156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4.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明确用地类型、规划管理、准入管理、供应管理、履约管理等要求,完善产业用地结构,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857086)
35.免费向国内企业提供已获取的国产卫星影像原始数据。(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857176)
36.国有企业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咨询电话:67567930)
37.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11705)
(1)办理流程。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以及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行业类型信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标识。相关企业可从2022年5月20日起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邮寄申请表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书面承诺所属行业类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确认或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线上线下均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参加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统一由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受理线下申请。办结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企业填报的《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存档,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返回参保单位,以便申请单位掌握缓缴期限等相关信息。
从2022年5月起至缓缴期满,市社保局定期汇总形成《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通过数据库方式传递至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按《名单》统一调整相关企业对应费款所属期征缴计划的限缴时间。同时,每月6日,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保系统导出本区县《名单》,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
(2)缓缴期限。
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在2022年6月30
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其中:在2022年5月25日前确认或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6月、5月-7月、月-8月的费款;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6月、5月-7月、6月-8月、7月-9月的费款。对选择缓缴2022年4月费款但实际已缴纳的,
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4月单位缴费部分费款。
②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或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费款。对选择缓缴2022年4月费款但实际已缴纳的,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回4月费款。2022年7月起,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的,缓缴费款所属期为确认或提出申请的次月至2023年3月。
(3)相关权益。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跨省、跨制度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在办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待遇和关系转移等业务时,缓交月数按照已缴费月数计算。
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
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11705)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无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自愿暂缓缴费即可。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9.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激励政策。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65%以上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降低50%。(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67854224)
40.实施融资担保奖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担保倍数和风险容忍度。按照累进激励方式实施担保费补助,逐步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咨询电话:67575260(市财政局)、63895381(市经济信息委)、67572071(市金融监管局))
41.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制造业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合理提高制造业不良容忍度。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银团贷款推广应用,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债委会积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落实脱困计划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构建银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税务局;咨询电话:67677134(人行重庆营管部)、86912366(区税务局))
42.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针对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丰富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运用转贷款模式等,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咨询电话:67677134)
43.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咨询电话:62918075(工商银行授信贷款服务电话)、95533(建设银行服务热线)、60363838(招商银行小微抵押贷款服务电话))
44.外贸企业金融纾困。鼓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给予中小微外贸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外贸企业理赔前期服务和后期追偿。(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咨询电话:61859870)
45.转贷应急周转。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855882)
46.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咨询电话:67575260)
47.持续实施金融惠企。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金融机构与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从2022年1月1日起到2023年6月30日,按照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咨询电话:67677526)
48. 2022年督促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落实好LPR下行,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落实担保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应急转贷、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咨询电话:67677526)
49.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监管评价办法,建立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督促大型银行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完善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咨询电话:67677526)
5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建立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重点项目清单,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依托“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加强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和监测督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对2022年新发放的碳减排贷款,最高按照贷款本金的2‰予以补贴;组建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平台,引导资本等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聚集。(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咨询电话:67677526)
51.对近期受让的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或到期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报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后,可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矿产企业利用采矿权抵押融资。(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857086)
52.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区县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园区贷款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咨询电话:67851812)
53.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奖补。辖内各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对辖内各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发放首笔贷款的,按金融机构年度发放首笔贷款笔数给予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按年度增长情况进行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通过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向注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按年度增长情况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咨询电话:67860329)
注:申请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金融办进行申报,区金融办审核后将奖补资金向有关金融机构拨付。
54.创业担保贷款。江北区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江北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53542)
注:除可在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户籍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等办理外,还可以网络办理,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申请办理。
55.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65639、67853668)
56.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54350)
57.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开展“共享用工”期间,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间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共享用工”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工伤责任等。(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60507(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67854816(工伤认定))
58.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职工等各类社会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持续推进线上培训常态化,各类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和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等均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补贴最高6000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能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60507)
59.优化技能培训模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重点人群的技能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60507)
60.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理降低利率,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53542)
61.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53542)
62.对协助区县组织农民工跨省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560138)
63.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500988)
64.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54350)
65.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初级工(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安慰: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860507)
66.重庆市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34725)
67.鼓励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线上职业培训或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轮休、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以上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34725)
68.鼓励符合条件复工复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灵活用工,采取错峰上班、弹性工时、弹性休息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以上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34725)
69.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招工困难的企业合法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业务外包、返聘等模式合理配置企业人力资源力量。以上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34725)
70.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完善薪酬制度等形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待遇和支付时间。以上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34725)
71.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用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疫情防控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将调休的有效时间适当延长。以上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34725)
72.企业于疫情防控期间签订或续签的集体合同,无法及时备案的,备案时间由签订后10日内顺延至疫情结束。以上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734725)
73.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特殊工时到期需重新申报的,报送时间可顺延至复工后。以上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603907、67734725)
74.青年就业见习。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500988)
75.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围绕工业企业33条重点产业链,制定“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和“中小企业产品(服务)供给清单”,围绕汽车芯片等紧缺材料,针对性召开行业协调会、企业供需对接会,促进信息联通、订单共享、产能对接、高效协作。(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咨询方式:67517286)
76.着力缓解用“箱”困难。加快推进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建设,探索推广海运、铁路集装箱互认,联动沿线设置集装箱还箱点,改善用“箱”循环。争取国铁集团班列开行和用“箱”支持,探索开展集装箱“拼箱”、冷链库箱进口、高铁货运等业务。
注:该政策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推进
77.促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模式,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措施,保障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快速通关。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注:①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各隶属海关管辖范围、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见网址:http://chongqing.customs.gov.cn/
②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而出口受阻,“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相关咨询:重庆海关,电话:12360
78.支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冷链物流和全市设立的监管首仓冻品统一仓储、检疫检测、集中消杀,对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高频次检疫消杀的冷链物流企业、监管首仓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67960380)
79.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注:①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各隶属海关管辖范围、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见网址:http://chongqing.customs.gov.cn/
②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放”便利化措施:重庆海关,电话:12360
③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两江海关,电话:81392540;重庆海关,电话:12360
80.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严格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支持构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全面取消不合规收费。(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12122(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63151965(港口物流政策)、67575563(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政策)、12315(违规收费投诉举报))
81.强化生产服务保障。加强跨境和国内物流统筹调度,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工业“双百企业”及全产业链生产物资供应。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物流企业,全力保障用工。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汽车零部件产品、防疫物资等,如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降低送检比例。(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重庆海关;咨询电话:63897144(汽车行业)、63898801(电子行业)、63895053(装备行业)、12360(重庆海关))
82.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全力做好加工贸易重点电子信息企业用工保障及产业链配套。用好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稳订单、保障用工、降低物流成本、技术改造等,引导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稳中提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咨询电话:63898801(用工保障、市经济信息委)、88152712(用工保障、市人力社保局)、62669356、62661318(加工贸易专项资金,市商务委))
83.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城乡建委、市人民防空办;咨询电话:63672026(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67050033(市人民防空办))
84.围绕重庆运营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年的奖励。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咨询电话:63151982)
85.推行海关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积极指导企业运用“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企合作平台”“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等办事平台,开展海关业务远程网上办理。推行“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一网受理、并行通办”。(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86.实行进口矿产品“先放后检”。对企业进口研发用样品一般不实施验证和检测。对重庆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允许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实施检查,实行“一站式”随到随检。(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87.促进农产品食品和生活消费品进口。加快验放民生相关急需进口物资,保障国内市场供应。(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88.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充分发挥AEO(经认证经营者)国际互认协调机制作用,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89.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容缺办理方式。推动高资信企业认证便利化,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企业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90.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对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渠道进行远程主动披露,海关及时予以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主动披露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91.从简从快办理违规案件。违规案件从速办理,凡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特事特办,原则上不扣留防疫货物物品、不收取保证金,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咨询电话:12360)
92.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67085779、88660866;区发展改革委,电话:67566182)
93.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做好拖欠问题线索核查办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咨询(投诉)电话:67855901(区经济信息委)、67517976(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
94.落实落细惠企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定期走访服务企业机制,积极帮助解决政策、资金、要素保障等方面问题,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速执行。(责任单位:江北区营商办,咨询电话:67868080)
95.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对受疫情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免费的企业公益法律咨询。(责任单位:区法律援助中心、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67870148—1111、12348(法律咨询),67027547(司法救助))
96.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建立重大经济案件提级审批机制、依法审慎适用涉企强制措施、强化涉企案件追赃挽损、规范跨区域涉企执法协作、加强涉企治安治理、改革涉企经营许可、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加大减费降负力度。(责任单位:江北区营商办,咨询电话:67868080)
97.推行网上“不见面”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实施网上审批、网上交易模式。大力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咨询电话:67872806)
98.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进口税收服务台账,安排专人跟踪项目申报和实施进度,加强对内外资鼓励类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的政策宣传指导。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
99.执行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14类87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67879124、67731089)
100.执行市级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41类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况,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67879124、67731089)
101.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67872803)
102.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咨询电话:67560688(区金融办)、67634468(区科技局))
103.科创企业奖补支持。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开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综合性创新平台项目,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等,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咨询电话:67634468)
104.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重点加强大数据疫情防控、智能机器人及调度平台、高效检测仪器设备和防护产品、远程视频办公系统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开展生物医用材料、新药研发、大数据智能化诊疗技术等前沿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咨询电话:67634468)
105.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对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获得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价值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减免20%。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咨询电话:67634877)
106.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创新新实力。支持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重庆英才”计划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咨询电话:67634468)
107.支持各类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增设抗击疫情贡献评判参考项,对为入驻企业和团队减免房屋租金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咨询电话:67636980)
108.持续推进“价值”系列贷款等特色产品,推动“首台套”“新材料”保险切实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以专业化金融服务促进资源要素向“专精特新”、科创领域聚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855882)
109.知识产权资助。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然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67737255(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67597067(技术标准资助与奖励))
(1)发明专利资助。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给予每件0.5万元的资助;通过购买、转让等形式获得区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同一市场主体当年资助不超过5件;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的50%资助当年年费;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件,同项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贴息比例为银行贷款LPR利率的50%,同一企业一年资助额度最高10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投保专利保单所缴保费的50%予以资助,同一企业一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商标资助。对新获得海外单一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每件0.5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同一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指定3个成员单位以上(含3个)的给予每件3万元资助。
(3)技术标准资助。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完成重庆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采标证书的,每项采标标准一次性资助5万元,当年单个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110.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奖励。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然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政策所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67737255(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67597067(技术标准资助与奖励))
(1)中国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每件60万元奖励。
(3)国家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
(4)对新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按就高原则一年奖励不超过2项。
(5)对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一次性奖励。
(6)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7)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且是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3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8)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江北区新落户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社会力量搭建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对取得国家、市级相关资质且投入运营的平台建设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专项扶持。
111.优化创新主体要素保障。完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产业功能区内合理规划布局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按新型产业用地类型管理,并兼容配套一定比例的职住平衡生活性服务设施。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857086)
112.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120816(区发展改革委)、
67850817(区经济信息委))
113.定期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帮助原材料行业企业组织货源、协调运输、稳定生产;持续督促我市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期货市场交易结算风控措施;支持企业运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应对重要原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证监局;咨询电话:67853390(区经济信息委)、67723643(区发展改革委))
114.支持企业投资开发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制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培育一批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骨干企业,建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
115.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程序及制度体系,出让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都市区及万州区,各类工业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的出让比例不低于30%,至2025年全市所有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691562)
116.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可按规定相互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在中心城区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支持工业用地经整体转让、分割转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整合、置换。(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857086)
117.支持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和项目特点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691562)
118.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相关政策。“十四五”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对应的能耗量,统筹用于保障全市工业产业用能;“十四五”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在新建项目开展节能审查时从项目能耗总量中扣除。(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67750119)
119.优化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政策,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各区县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能耗总量根据本地区经济增速目标和市级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测算确定,能耗双控年度目标由各区县在“十四五”规划期内合理安排。(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67750119)
120.完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等量替代政策,能耗强度下降符合“十四五”目标进度要求且仍有用能空间的区县,新建能效达到行业标杆值的“两高”项目,履行项目节能审查手续时可使用增量指标进行能耗平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67857990(区经济信息委))
121.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积极争取我市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对纳入国家能耗单列的项目,加快办理节能审查手续。(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67857990(区经济信息委))
122.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精准实施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急减排绩效分级动态管理,支持企业通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升绩效级别,减少或免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期间的停限产;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67123332(污防科)、67872803(审批科))
123.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构建和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124.确保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因疫情防控急需建设的项目,可以先行用地。对少数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支持企业将存量工业用地转为疫情防控所需项目用地,可暂不办理规划修改、土地出让合同修订等手续。对抢险救灾、防疫应急保障类建设项目,除选址论证外,允许“边建边报”或“先建后报”。以上政策从2020年2月起执行至疫情结束。(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857086)
125.做好重大项目用地规划保障。年度用地指标向疫情较重区县倾斜。支持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已投用普通工业项目增产扩建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参照过去同类项目、电话沟通等方式简化“一事一议”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857086)
126.加强土地出让调度。加快储备土地整治、筛选,积极主动公开土地出让计划,根据疫情防控和市场形势灵活调整出让地块面积、底价、交易时间、竞买保证金、付款方式及分期缴款金额等,保持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691562)
127.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稳定碎石产能,保障全市重点工程和医疗应急设施等建设的砂石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6756502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8.促进“首店”“首发”经济。鼓励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并根据其经济贡献、注册到位资本、落户年限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重点消费品品牌生产企业利用媒介渠道开展品牌集中宣传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咨询电话:62663239;区商务委,咨询电话:67725143)
129.支持线上线下消费。鼓励“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经营模式,支持“直播带货”等线上业态发展,推动生产企业运用新业态扩展市场渠道,做大网络零售规模。打造“线上智博会”等展会,建设西洽会“线上展厅”,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策划围绕民生消费品为重点的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咨询电话:62662635、62662703(电商板块)、62663069(会展板块)、62662571(服务业板块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咨询电话:67725551)
130.强化成渝两地协同消费。搭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商旅文推广联盟,充分发挥成渝两地商旅文特色资源优势,举办双城联动惠民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共同打造巴蜀商旅文精品游览线路、消费品牌,促进双城景区、商圈、特色商业街融合互动、交流合作,提升成渝两地协同消费影响力、集聚力。(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咨询电话:67720753(区商务委)67954943(区文化旅游委))
131.支持旅游业营销。按照差异化、个性化原则,研究制定我市“十四五”期间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加快文旅融合,助力全市旅游业全面复苏。(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咨询电话:67954943(区文化旅游委))
132.激活夜间经济消费。加强夜间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多元化夜间消费业态,完善夜间经济功能配套。推动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采取“上云”模式预约、错峰开放。鼓励核心商圈(商家)、影院剧场、精品书店、文博场馆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发放惠民消费券。开展夜经济主题消费活动,持续提升夜间消费品质,打造“重庆味、国际范”的不夜之城。(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咨询电话:67725143)
133.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指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67239669(平台企业公平竞争政策)、67603904(区市场监管局))
134.推进线上线下消费。打造“线上智博会”“线上西洽会”等展会,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支持汽车、日用消费品、副食品等行业大力发展“直播带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社区团购+集中配送”“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新发展模式进行经营。推进旅游企业和旅游电商合作,积极开发移动端APP、PC端电商销售平台等,提升全方位线上线下精准营销服务水平,探索发展去中心化电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咨询电话:62662635、62662703(电商板块)、62663069(会展板块)、62662571(服务业板块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咨询电话:67725551)
135.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展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67854930)
136.支持服务业普惠性、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纾困一揽子措施。(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67868080)
137.加快推进全市风光等新能源开发,帮助企业协调用地等相关前期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光伏项目开工建设;指导电网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方案,促进全市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67850817(区经济信息委))
138.制定我市煤电改造升级实施方案,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加快外电入渝通道和支撑性保障电源规划建设,协助项目尽快取得用电、环保等要件,推动项目及早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67850817(区经济信息委)、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
139.制定我市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整合各项政策工具,加大对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67857990(区经济信息委))
140.落实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批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申报国家制造业发展和产业基础再造等专项,加快推动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组织有条件的区县申报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67853390(区经济信息委))
141.聚焦33条重点产业链,分链条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培育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实施“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培育评定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咨询电话:67853390(区经济信息委)、67634468(区科技局))
142.推动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对航运企业使用新建长度130米标准化船舶的,按照《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
143.建立全市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库,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完善5G通信网建设标准体系,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相关专项;用好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2022年推动建设10个智能工厂和100个数字化车间,建设10个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67855901(区经济信息委))
144.制定我市北斗导航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在汽车装备、移动通信设备等领域推动北斗系统规模化应用和智慧城市试点;依托重点企业和单位,争取国家相关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
67560625(区经济信息委))
145.落实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数据中心绿色高效用能,对同时满足符合我市相关规划布局,纳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的国家枢纽节点且PUE值(电能利用效率)≤1.25的新建数据中心项目,原则上可由市级统筹支持部分的项目能耗。(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67750119(区发展改革委))
146.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咨询电话:67706006)
14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针对性提供在线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和布局重点市场海外仓,在企业海外仓租赁、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全球开户、货押融资、内保外贷、租赁保函等针对性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
148.稳定中欧班列开行,为企业提供高效安全向西通道,加大本地客户及重点客户支持力度,健全舱位分配机制,加大高品质回程货源挖掘,支持拓展适运货品“运贸一体化”业务;深化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产业协作,提升“多程转关”通关便利水平,通过协调降费让利、下浮运价,降低企业综合成本;落实沪渝直达快线航线奖补等政策,加强协调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鼓励中小微外贸企业向航运企业直接订舱;加强口岸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12315(价格违法举报电话))
149.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机制,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问题,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咨询电话:67855901)
150.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中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的各类业务,实行全流程网办;针对外国高端人才设立“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650998(区公安分局、居留许可))
151.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在渝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我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支持要求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6912366(区税务局)、67634468(区科技局))
152.支持在渝外资制造业增资扩股、技术改造和强链补链,策划一批重点招商项目,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向国家争取外资鼓励条目,将我市更多特色主导产业纳入国家外资鼓励范围;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咨询电话:67855901)
153.推行“渝快办”网上办理,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咨询电话:67872806)
154.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67720859)
155.支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收购本地猪肉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市场倒挂价格(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当日现货价格为基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5月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咨询电话:67752244)
156.文旅企业发展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咨询电话:67954943)
(1)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且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同一企业1年内连上2个及以上台阶,可累计奖励)。
(2)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A级景区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为3%-5%(不含)、5%-10%及(不含)1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旅游星级饭店年营业同比增长3%-5%(不含)、5%-10%(不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对首次列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追加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庆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重庆市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重庆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6)对首次获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获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市级旅游度假区、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市级智慧旅游景区称号,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7)对首次获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为全国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8)经组织,对在全国文化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从高到低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全市文化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的,从高到低分别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注:统一企业法人,申报上述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157.高星级绿色建筑补贴。对获得金级(二星级)、铂金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63670797)
158.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5%(含)以上的,按40元/㎡进行补助;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至25%的,按35元/㎡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63670797)
159.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咨询电话:67560688)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对在省级及以上股份转让系统(含OTC、Q板、E板等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成功培育企业上市的孵化基地和园区平台,给予以下政策扶持:成功培育企业在省级及以上股份转让系统(含OTC、Q板、E板等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成功培育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成功培育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160.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给予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专项产业扶持,扶持资金参照机构对江北区主要经济贡献区级留存部分,按照80%比例计算。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项产业扶持,扶持资金参照基金对江北区主要经济贡献区级留存部分,按照80%比例计算,基金托管行在江北区辖区内银行机构的,按照90%比例计算,所投资项目位于江北区辖区内的部分,按照100%比例计算。(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咨询电话:67560303)
161.鸿雁计划。给予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506393)
16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个人资助。签订毕业进站的在读博士研究生,针对博士个人最高3万元一次性资助;成功备案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针对博士个人两年16万元(其中生活费用80%);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渝工作的人员,针对博士个人15万元(生活补助不低于30%);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连续3-5年,将不低于科研成果转化营业利润的5%的部分奖励给博士后个人;获得博士后研究项目特别资助的人员,对博士后本人最高每人两年60万元资助;成功备案的进站海外博士,给与博士后个人一次性10万元科研启动资助,纳入A类高端人才。《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0 号)(责任单位:重庆市博管办;咨询电话:88152120)
16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每招收一名全职博士后给与工作站资助5万元;获设博士后创新导师工作室给与工作站资助5万元;获批国家级工作站给与资助50万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0 号)(责任单位:重庆市博管办;咨询电话:88152120)
16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每招收一名进站博士后给与工作站资助10万元(进站出站各5万)。《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北委〔2014〕84号)(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67613597)
165.“江北英才计划”。江北英才入选者享受以下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咨询电话:67874714,67563962)
(1)安家资助。全职在江北区工作的新引进人才,分别给予A、B、C、D、E类人才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安家资助,按50%、25%、25%比例分3年发放完毕。
(2)柔性引进支持。对柔性引进的A、B类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人才补助,按50%、25%、25%比例分3年发放完毕。
(3)人才公寓。在主城九区无住房的,可以按《江北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补贴;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对A、B、C、D、E类人才分别按房租的100%、100%、60%、50%、40%比例给予补贴(以租房合同为准),但不得超过人才公寓对同类入住人才补贴的60%,补贴为期三年。
(4)安居支持。在江北区内(在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产权登记证明)购买家庭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A、B、C、D、E类人才按购房价格总额的20%、10%、10%、10%、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
(5)项目支持。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江北区主持开展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立项,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A类最高200万元,B、C、D类人才最高100万元,E类人才最高3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评审后拨付预算支持资金的40%,结题后按核算的实际投入,计算拨付剩余资金。如前述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立项支持的,根据立项金额,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原则上每位人才只可申请该支持措施一次。
(6)团队支持。对A、B类人才主持的科研或创业团队人员,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入选江北英才相应类别。
(7)金融支持。江北英才可在定点银行享受金融服务,经评审,可分别给予A、B、C、D类人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人才贷款。
(8)岗位津贴。全职在江北区工作的A、B、C、D类人才,年度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岗位津贴,该津贴发放周期三年。新引进的人才在安家资助发放完毕后才可享受此项支持。
(9)研修津贴。全职在江北区工作的A、B、C、D类人才,参加符合江北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可申请享受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给予1万元/次津贴;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给予5000元/次津贴;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不含重庆),给予3000元/次津贴。每人每年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2次。
(10)创业支持。自主创业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高管职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可由区级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规则给予其企业投资支持;其中属于博士创业的,还可按有关政策入驻创业园区并享受相关优惠和创业服务;近两年获得市场融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可择优推荐参选市级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优质项目;近三年获得市场A轮融资、融资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产品已推向市场、现金流状况良好的企业,经评审可给予其最高300万元的创业奖励金。
(11)培育奖励。对在支持期内新入选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全职在江北区工作的江北英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入选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和重点人才项目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12)引才奖励。新全职引进A、B、C、D、E类人才的江北区用人单位或发挥关键作用的第三方,按2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3)职称评定。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认可后,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在江北区工作期间符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优先评审。
(14)特设岗位。公立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可采用考核招聘方式聘用40周岁以下的江北英才,若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可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15)子女入学与配偶就业。A、B、C、D类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就读区属学校,其配偶愿意在本区就业的,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意向就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16)医疗保障。A、B、C、D类人才在江北区工作或服务期间,每年为其提供一次区属公立医院免费健康体检服务,享受区属公立医院看病就诊便利服务。
(17)落户。A、B、C、D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
(18)便捷出行。A、B、C类人才可享受重庆江北机场要客通道服务,A类人才次数不限,B、C类人才每年分别不超过20次、12次。
(19)企业注册登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受理、限时办结。
(20)信息咨询。免费享受区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