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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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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关于印发江北区江滩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北城市管理发〔20239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北区江滩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20231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江滩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滩区域的管理,维护江滩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江滩区域,是指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线以下的区域。

第三条进入江滩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江滩区域的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在消落区进行摆摊设点等集市贸易行为;

(二)私搭乱建、堆放物料;

(三)非法集会、游行,从事非法活动及散发宣传物品;

(四)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五)携带易燃易爆品、管制器具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江滩区域;

(六)相关部门发布江滩区域封闭通告后,不遵守管理人员指令,或以冲撞警戒线、翻越围栏等方式进入江滩区域;

(七)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进入江滩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江滩区域的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排放或倾倒污水;

(四)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条在江滩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内,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要求采取公平竞争等方式取得经营权利后方可依法入场经营。经营活动应当相关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经营时段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停止江滩区域内户外集体活动、市场停市等措施;依法决定实施江滩内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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