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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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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作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江公管发〔2024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十条措施(试行)》经十三届区委第111次常委会、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北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十条措施(试行)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86       

附件

江北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十条措施(试行)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主题教育调研成果转化运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清廉市场建设,特制定以下江北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十条措施。

一、扎实开展招标前期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确保达到规定深度,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具备招标所需和法规要求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资金已经落实。原则上不先行招标,严禁违规招标。招标人应当提高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使用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标前期工作关键节点实行过程跟踪督导。

二、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我市未统一发布标准文本的工程行业领域,招标人原则上按照国家和市级对应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对标准文本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因项目情况特殊,确需修改、补充的,招标人必须结合项目需求提供书面说明,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规范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对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按照有关规定仅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设置业绩要求。其他需要设置业绩要求的项目业绩年限要求鼓励放宽至近5年及以上。

四、进一步降低投标交易成本

加快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鼓励招标人对工程领域“红名单”企业投标保证金再减半(即缴纳应缴额度的25%),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零”缴纳;区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退还办理时限再压缩一半、实行两个“当天退”,一律免收交易服务费。

五、根据项目实际适当选用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均为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适当选用。其中,特殊项目如隧道工程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要求严格限定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使用综合评估法招标;土壤污染修复及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要按照《关于土壤污染修复及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渝环办〔2022238号)要求经区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使用综合评估法招标;其他存在技术复杂或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按规定程序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使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确保公平、效益相结合。

六、优化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探索开展异常低价评审。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认为其投标报价明显偏低、可能低于成本价投标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限时提交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异常低价的甄别,投标人不能及时有效作出澄清或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履职的,由区交易监督部门追究其责任并抄送市交易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就合法合规开展异常低价评审事宜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充分运用低价风险担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在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并细化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其中采取纸质保函方式提交的要确保该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依法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低价风险担保提交的金额标准按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倍数计算,按招标最高限价超过10亿元(含)、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低于1亿元(不含)三个等次分别设置差额倍数12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纸质保函后、签订合同前应当实地核验保函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若发现中标人提交的纸质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低价项目监管。上述两类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纳入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范围。

七、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

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25号)额度规定完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分类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本行业限额以下项目发包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限期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备案。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区属企事业单位等项目法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本单位限下项目发包管理内控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其中,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内控制度限期报对应主管部门备案,区属国有企业内控制度限期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其他预算内单位内控制度限期报区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规范其他涉及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

对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其他涉及工程的服务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可研编制、其他工程咨询等),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内控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参照第七条分别限期报主管部门备案。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均应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发布采购信息,完成采购交易。使用其他(非财政性)国有资金的,采购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方式采购。

九、强化标后协同监管

对区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至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交易监督部门对中标人开展联合约谈,加强违约责任提醒,督促中标人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签订及履行合同。施工进场后,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并会同交易监督、财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检查频率可根据项目工期确定。

十、强化履约评价及运用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区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机制,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合同履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公示并抄送区交易监督部门,作为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优秀企业评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区交易监督部门汇总综合评价结果并定期集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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