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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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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管理工作的通告

渝公江规〔202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报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

全区内所有道路均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如需通行须事前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跨区运输需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证》实行A、B证分类管理, A类通行证适用于24小时限行路段通行,有效期原则上为1天, B类通行证适用于24小时限行路段以外的道路通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禁限行时间及路段

(一)24小时限行路段:建新南路、建新北路、渝澳大道、观音桥商圈环道、北城天街及其以内道路、北滨一路滨石路路口至宏滨路盘桂路口。

(二)7时至22时限行路段:江北辖区内除本通告24小时限行路段以外的路段。

在禁限行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的通行证通行。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区域通行。

三、本通告中涉及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一)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物品。涉及民生的液化气、汽柴油、涉医物资等危险品的运输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所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四、违法行为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本通告实施前的其它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重庆市江北区交通局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重庆市江北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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