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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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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北区财政

关于公布重庆市江北区区级涉企保证金

目录清单的通知

江北经信〔20188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12号)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现将《重庆市江北区区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

二、要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除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涉企保证金。对已取消的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要加快资金清退返还。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相关区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符合清理规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负有管理职责,应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行为。除市场主体之间收取(如履约保证金等)之外,其他由管理机关直接收取或管理机关委托、法定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机构收取的保证金,要建立资金台账,定期报告保证金收取、返还和结存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资金台账的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市级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区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北区财政局  
2018529日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区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收取依据

收取标准

管理

部门

收取程序

返还时间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区财政局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区财政局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发〔201663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等相关内容的通知》(渝水基〔201033号)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发〔201752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区交委直接负责管理的公路项目: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6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三、水利工程:区级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按照《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

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

一、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区政府投资所从事的农林、水利、电力、交通等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各行业建设项目的特点,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入区人力社保局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存入区城乡建委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返还。

二、区级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按照《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国土分局等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

7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区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8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纳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

区商务局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9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区文化委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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