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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9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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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2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江北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建卡贫困、孤残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不得重复享受营养午餐补助。

二、资助标准

建卡贫困、低保、孤残、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1750元;其他贫困学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区教委另行制定具体认定原则,严格审核予以资助。

三、资金分担

资助资金由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共同承担,区财政足额保障,将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四、申请审核

(一)学生申请

贫困学生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建卡贫困证明或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填写《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校审核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在核对一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初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章,原件退回。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初审符合条件的,学校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示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表》(附件2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区级部门认定

区教委会同民政、残联、农业等部门汇总审核申报材料,认定受助对象。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结合各级资助资金预算及我区财力,根据区教委审核的资助情况,年初将资助预算下达到各学校,各学校及时给予资助对象资助,年末清算,区财政据实安排预算差额到各校。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中小学应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资助、财务、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分工负责、通力协作。要建立学校资助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资助工作规范有序。成立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对象的评审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

学校应积极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校园网站、宣传栏、广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抓住招生期间、开学前等多个关键时间节点进行宣传,确保全校师生及家长知晓并全面了解国家资助政策。要公开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资助标准、申办程序、时间节点、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要注重信息公开方式,保护受助学生隐私。要积极妥善应对资助舆情,处理好学生和家长投诉和意见。要重视资助育人工作,做好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三)强化监督管理

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是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开支的专项资金,学校应将生活补助以现金或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不得转入学校食堂账户或直接向学生饭卡中充值。学校要加强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清算资助资金,结余资金及时退回区财政。学校应建立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申请、初审、审批、发放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相关部门每年将对学校资助工作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向全区通报检查结果。对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助工作开展不力的学校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表

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2017823


资助政策:江北教〔2017〕19号义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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