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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MB1503320U/2024-00021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农发〔2024〕4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1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滨路东延伸段配套(黑石子)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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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北滨路东延伸段配套(黑石子)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北滨路东延伸段配套(黑石子)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代码:2308-500105-04-05-930121)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北滨路东延伸段配套(黑石子)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黑石子寸滩街道,黑石子垃圾处理场西南侧。根据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的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本项目在黑石子社已征地约23.69hm2作为弃土场,依据各个弃渣场地形测算,考虑松实系数后核算弃渣场容量,弃土场实际占地面积共约12.15hm2,包括一号、二号、三号弃土场、施工便道等,其中一号弃土场占地面积约2.06hm2,可消纳土方16.21m3;二号弃土场占地面积约7.69hm2,可消纳土方90.58m3;三号弃土场占地面积约1.91hm2,可消纳土方13.41m3;一号弃土场超出回填占地0.18hm2,施工便道占地约0.31hm2。本项目主要为消纳长江北岸(塔子山至金科太阳海岸段)岸线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北滨路东延伸段项目、重庆市江北区医疗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和江语听澜项目(江北区大石坝组团G分区G15-4-1/03G15-4-4/07地块)外运土石方。弃土场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护脚墙、排水工程、进场道路建设,以及土地复垦等。

弃土场已于20239月开工,三个弃土场均已全部扰动,一号、三号弃土场施工便道出入口处已设车辆冲洗站。截至目前,一号弃土场回填面积约2.24hm2,回填土石方量约15.7m3;二号弃土场回填面积约7.69hm2,回填土石方量约48m3;三号弃土场回填面积约1.91hm2,回填土石方量约10.5m3

目前,一号弃土场实际回填面积超出0.18hm2,回填量超出0.5m3,占用了铁路禁止回填区,项目区仅对一号弃土场裸露区域及边坡进行临时覆盖,二、三号弃土场裸露区域未进行临时覆盖;各弃渣场下游挡渣墙及截排水沟未按设计要求实施。

项目挖方总量为0.2m3,填方量0.2m3

项目已于20239月开工,计划20244月完工,总工期为8个月。

项目区二号弃土场西北侧有一处黑石子垃圾处理厂供电专线,需进行改(迁)建,由供电局负责施工。项目总投资4998.2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178.31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解决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项目划分为一号弃土场防治区、二号弃土场防治区、三号弃土场防治区和施工便道防治区4个水土流失一级防治区。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合理,面积为12.15hm2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表面积12.15hm2,损毁植被面积7.9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4%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5%

(五)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三、水土保持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569.9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394.12万元(包括已列工程措施237.8万元,已列植物措施150.33万元,已列临时措施5.99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为175.78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包括工程措施87.61万元,监测措施7.07万元,临时措施22.76万元,独立费用32.35万元,基本预备费8.99万元,项目占地共计12.15hm2121453m2水土保持补偿费17.0万元(170034.2)。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委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委的监督检查。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委审批。

(七)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设计要求,立即完善各弃土场的下游的护脚墙、坡脚排水沟,裸露堆渣及填方边坡进行临时覆盖;一号弃土场南侧超范围堆渣应清理至设计堆渣范围内,超出范围区域清理后应撒播草籽进行土地复垦;后续堆渣应严格按设计堆渣方案,由下至上堆置、分层碾压、削坡分级堆渣。

(八)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五、许可有效期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 1.北滨路东延伸段配套(黑石子)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北滨路东延伸段配套(黑石子)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2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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