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市级开展核事故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交流与合作。
10.配合中央、市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有关工作。
11.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12.参与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