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增强我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规范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兼职协管员管理,提高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水平,结合近几年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发现《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北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兼职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发改发〔2016〕96号)部分内容已不适于当前对兼职协管员的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江北府办〔2015〕13号),我委对其进行了修改。
二、文件主要内容
《江北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兼职协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包含5个部分,10条内容。第一部分第一、二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管理要求;第二部分第三到第五条是在原有聘用安全兼职协管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聘用条件及限定范围;第三部分第六、七条把不适于管道协管员工作职责的内容删除,新增了巡线过程中具体工作职责;第四部分第八条删除了对安全兼职协管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内容,新增了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文件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发现险情:是指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人、物、自然灾害对油气长输管道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法定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规定的五米、五十米、二百米、五百米、一千米等距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