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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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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  

(一)修订合理布局规划是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在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强调要“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划,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据统计2021年,全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增长率2.2%,而重庆年平均增长率4.2%,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江北区近几年零售许可证总量一直呈持续上涨态势,从2018年到2021年,增幅达10%,且今年以来仍无回落趋势。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卷烟零售户数量无序、过快增长的苗头性问题,提高零售许可证的科学布局和有效治理水平,按照《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江北区烟草专卖局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的统一指导部署下,开展了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并将此作为深化拓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用改革创新的方式,最终实现“放”的有序,“管”的高效,“服”的便民。

(二)修订合理布局规划是全面落实控烟履约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实现健康中国目标的重要举措。

此次调整优化合理布局规划,遏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无序过快增长,既是忠实履行中国政府签署的控烟国际框架公约的职责义务,又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重要体现,与关爱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相契合,也是贯彻执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降低吸烟率目标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三)修订合理布局规划是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合理权益的重要途径。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均实施计划管理,零售许可证数量应当与卷烟销量成正相关系。近几年,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卷烟产销一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许可证却反向增长。当社会的卷烟消费量相对恒定的情况下,零售许可证的无序过快增加、频繁进退,一方面将导致卷烟零售市场无序竞争,低价倾销、售假售私、“大户控制小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势必猖獗,加大执法成本和管控难度,扰乱卷烟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影响我区经济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无序的恶性竞争,将极大影响零售户盈利水平,从而导致占现有卷烟经营户中的绝大部分的社会弱势群体,收入无法保障,生活难以为继,对社会稳定、民生就业带来更大隐患。

(四)修订合理布局规划是实现零售点布局更加科学合理的客观需要。

我区现行的合理布局规划于202061日开始施行至今,应当说对加强我区许可证管理,稳定烟草市场秩序提供了合法、有力的法定依据。但随着近两年江北区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区域许可证集中度畸高,与该区域的人口、消费等因素完全不匹配,已处于超饱和状态,仅用零售点间距作为办证条件已无法规制,亟需重新考量布局标准;部分特殊场所如住宅小区内部,没有办证条件限制,极易出现“管控盲区”,对后续执法带来很大难度。因此我局基于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订完善,正是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客观性、适用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渝烟局专〔2022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基础是202061日实施的《重庆市江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江烟局〔202015号)。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的相关部署,我局修订了部分条款和表述,重新明确了不予办理零售许可证情形、本辖区内零售点间距要求等,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模式对辖区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五条 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 辖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为一般市场单元,大型农贸市场、封闭式住宅小区、行政村等相对独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销量、卷烟销售金额等指标,测算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可租用摊位(商铺)数量、住宅小区户数、行政村人口等指标,设置特殊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

条款解读:依据市局《指导意见》中“各区县烟草专卖局要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测算许可证合理容量,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的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有效调控”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局的统一要求,我局将单一的间距布局模式调整为“容量+间距”的布局模式,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和公布辖区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

(二)调整了一般和特殊市场单元零售点的设置标准。

第八条 辖区一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九条 经营场所位于尚未设置零售点的下列特殊市场单元内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限制,但应当分别按下列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大型农贸市场内部:每满200个可租用摊位(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不足200个可租用摊位(商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每满1000户可在平街层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三)行政村内:行政村内的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需达到500人,且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0米。

上述特殊单元如已设置零售点的,新增零售点应当符合所在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要求,且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设置标准。

第十条 经营场所位于下列区域的,除应当符合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及零售点间距要求的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住楼内非平街层的商用区域,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二)商业综合体内非平街层的商用区域,每层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条款解读:依据市局《指导意见》中“各区县烟草专卖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划分零售点设置最小市场单元,原则上城网地区一般单元内间距不得低于100米”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局统一要求,我局将江北辖区9个街道、3个镇划定为一般市场单元并单独测算容量、划定间距。大型农贸市场、住宅小区、行政村等特殊市场单元,因其区位、环境等的特殊性又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设置标准。同时为便于执法检查,加强监管力度,对商住楼、商业综合体等特殊区域还规定特别要求。

(三)新增了不受容量限制的特殊区域或场所。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位于下列区域的,可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限制,但应当符合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要求:

(一)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旅游景点的游客中心、监狱、看守所、部队营区等特殊场所的内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等院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条款解读: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内,旅游景点的游客中心、监狱、看守所、部队营区以及高等院校等特殊场所内部,基于便利消费的考虑,可不受容量限制,但仍要受间距限制。

(四)完善了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许可证数量在零售点合理容量以上的市场单元内;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七)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三)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五)住宅小区内除平街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七)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筑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八)申请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新增了“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的情形;

条款解读:依据市局《指导意见》中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局统一要求,新增该条款。实践中部分外资企业利用合理布局规划漏洞,将其外资场所内的柜台或墙柜租赁给国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后者为主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行为与外资企业密切联系,无法区分,经调查大多数持证人均为外资企业的“马甲”。

2.新增了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和“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美发、建材装饰、五金交电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情形。

条款解读:依据市局《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局统一要求,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同时避免零售点无序增长,增加以上两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五)增设了不受饱和单元容量、间距限制的优惠条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和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卷烟零售户,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合工作,主动申请变更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本辖区内另行择址并向区烟草专卖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营业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业态为超市、商场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政府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主动申请变更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本辖区内另行择址并向区烟草专卖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已取得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和皱损卷烟变价销售资格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五)截止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涉烟行政处罚的许可证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注销其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按受理在先原则办理一次。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设置的零售点,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仅限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可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

同一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情形的,零售点间距仍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持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市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1.完善了以面积和业态优惠办证的条款,规定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业态为超市、商场的经营场所。

条款解读:依据市局《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统一要求,一是将业态统一为超市、商场,其他业态如连锁便利店、烟酒商店等不再享受业态优惠。二是将面积统一为1000平方米以上。

2.新增了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然人作为持证人,死亡后其亲属重新申领的优惠政策。

条款解读:为响应国务院、国家局和市局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重庆“信用烟草”建设的工作部署,同时,为回应近年来自然人死亡后,其经济较为困难的直系亲属无法继续经营卷烟的社会关切,对于三年内全市无涉烟违法记录的自然人持证人死亡的,给予其亲属一定的激励政策,是后疫情时代,我局缓和市场主体经营压力、稳定弱势群体经济来源的主动作为。

3.新增了优惠政策的限制性条款,依据中小幼红线内搬迁变更地址、城市建设变更地址和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人亲属重新申领设置的零售点,在江北区域内仅限享受放宽政策一次,且重新申领后的许可证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条款解读:为了在依法依规给予放宽政策的同时,避免部分申请人利用优惠政策牟取私利扰乱市场秩序,保障合理布局规划在辖区范围内的公平公正,我局增设了限制性条款,防止出现利用优惠政策办证后,再次变相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发生。

4.完善了残疾人、烈属享受间距放宽20%的优惠政策

明确了在全市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条款解读:依据市局《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局统一要求,对残疾人、烈属优惠政策进行了完善,避免部分残疾人在多个区县申请优惠办证后不从事卷烟经营,变相转让烟草证,利用合理布局政策牟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六)新增了不得享受办证放宽政策的情形。

第十五条 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办证条件放宽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满三年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满三年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条款解读:为响应国务院、国家局和市局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重庆“信用烟草”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局统一要求,依据市局《指导意见》的要求,增设了全市统一的限制性条款。

四、实地核查距离参考标准

(一)间距测量标准

1.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2.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两个经营场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以最近一侧门沿之间的距离为准。

3.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

(二)特殊情况间距测量示意图

1.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固定隔离物,依法不可通行的,参照下图的测量方式:

2.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参照零售点位于正对面的,按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3.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依法可通行距离测量:

4.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且行人必须按交通规则要求从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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