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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91500105203000991B/2022-00001
  • [ 发文字号 ]
  • 江烟局法〔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规划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烟草专卖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9
重庆市江北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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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江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7月28日


重庆市江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江北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  辖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为一般市场单元,大型农贸市场、封闭式住宅小区、行政村等相对独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销量、卷烟销售金额等指标,测算一般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可租用摊位(商铺)数量、住宅小区户数、行政村人口等指标,设置特殊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七条  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卷烟消费能力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外网(https://www.966599.com/)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八条  辖区一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九条  经营场所位于尚未设置零售点的下列特殊市场单元内的,不受所在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限制,但应当分别按下列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大型农贸市场内部:每满200个可租用摊位(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不足200个可租用摊位(商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每满1000户可在平街层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三)行政村内:行政村内的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需达到500人,且新设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0米。

上述特殊单元如已设置零售点的,新增零售点应当符合所在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要求,且同时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设置标准。

第十条  经营场所位于下列区域的,除应当符合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及零售点间距要求的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住楼内非平街层的商用区域,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二)商业综合体内非平街层的商用区域,每层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位于下列区域的,可不受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限制,但应当符合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要求:

(一)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旅游景点的游客中心、监狱、看守所、部队营区等特殊场所的内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等院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许可证数量在零售点合理容量以上的市场单元内;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七)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三)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五)住宅小区内除平街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七)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筑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八)申请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和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卷烟零售户,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合工作,主动申请变更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本辖区内另行择址并向区烟草专卖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 营业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业态为超市、商场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政府拆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主动申请变更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或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本辖区内另行择址并向区烟草专卖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已取得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和皱损卷烟变价销售资格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五)截止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涉烟行政处罚的许可证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注销其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按受理在先原则办理一次。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设置的零售点,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仅限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可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

同一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情形的,零售点间距仍按所在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80%执行。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持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市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五条  截止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办证条件放宽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满三年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满三年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

本规划所称营业场所面积,以房产证明上记载的套内面积为准。

本规划所称的业态,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本规划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一般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以公布时为准,不受公布期间许可证数量变动影响,也不受实施周期内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数量变动影响。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重庆市江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江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江烟局〔20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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