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的施行,市级层面在预算编制的相关概念、预算编制程序的可操作性以及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江北区于2017年和2019年分别出台了《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61号)《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37号)关于区级预算管理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与上级文件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出台新的《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2.预算的编制:明确本《办法》中预算编制的定义、编制原则以及程序等;
3.预算的执行:明确预算执行的原则及要求,对预算执行的监管责任和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执行过程中的禁止事项;
4.预算的调整和调剂:明确预算变动的工作原则以及特殊程序规定;
5.决算:明确由区财政局统筹决算的整体工作,细化了决算审批、备案和公开的程序规定;
6.预算管理的监督:明确对各单位预算的全过程严格监督。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市级文件《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将原管理办法中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如明确了区级预算单位应当将所有的部门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增加了部门预算收入的具体构成,明确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并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增加了“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专项支出”以及“预算项目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等规定;将“直编预算”修改为“财政代编预算”,并修改相应内容。
二是对原管理办法的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使得文件的章节体例更加科学合理,章节内容层次更加明显突出。如删除了原文件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并将部分涉及预算调整的内容整体调整到了第四章,同时将第四章的名称从“预算的变动与调整”修改为“预算的调整与调剂”。
三是对原管理办法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进行了优化。如明确了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导向;增加了预算调整与调剂的多种情形,增强了预算调整的灵活性,避免了原管理办法相对固定的报批制度。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预算主体责任并增加了预算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如增加了区级预算单位实施“双监控”措施;明确了区级各预算单位需要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新增监督主体区人大财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