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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1785/2023-0001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发〔2023〕5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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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委第44次常委会、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区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区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月度等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以便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区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反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的部门预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单位资金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包含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基本支出严格执行《重庆市江北区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专项支出,严格执行《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预算项目按照预算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 年初无法细化到具体单位(含专户、区属企业和其他非预算单位)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年初未确定使用方向,预留用于应对年度中增支需求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区级预备费。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具体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区级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从街镇及下设部门集中收入或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街镇及下设部门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未商区财政局并报区政府书面同意,区级预算单位对街镇及下设部门提出的减收增支或资金分成要求,街镇及下设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区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同步编制。

(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区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财政代编预算后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政府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精神和区财政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三)区财政局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

(四)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区级财政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年初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年初预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区级各部门的预算应在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区财政局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区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区级预算单位上报区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区财政局意见。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对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预算大于实际需求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区财政局收回预算。

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级预算单位对申请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定期向区财政局反馈使用情况。区财政局结合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区财政局对收回的区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七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预算的调整与调剂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包括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区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区财政局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除上述预算调整情形外,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均属于预算调剂,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区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各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区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区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等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家和区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对既定政策以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政府批复(批示)明确具体支出政策和支出额度的事项、建设项目计划等,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安排支出的,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年度中确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支出的,由区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议事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年度执行中除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外的预算调剂事项,按照年度中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程序后执行。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区级预算单位、区级财政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决算由区财政局负责编报。区级财政决算收入包括区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下级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债券收入等。区级财政决算支出包括区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区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支出、补助下级的支出、债券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区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区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区级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与市财政结算情况和区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区财政局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区级各部门的决算应在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  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区级预算单位和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审计部门和区财政局等对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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