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区政府办印发了《江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我区已在2017年和2019年分别出台了《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61号)《区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37号),但随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的施行,市级层面在预算零结转管理制度方面已经进行了调整,我区应当相应进行调整。新的办法出台,有利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为我区预算管理改革的推进提供制度依据和具体指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区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二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区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对中央和市级补助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照之前的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根据市级文件《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本次主要对原管理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1.新管理办法在第一条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作为制定依据。
2.在第二条新增了“对中央和市级补助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可结转到次年由区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2年以上的年赚资金,收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区财政局收回后继续安排区级预算单位原用途使用。”的规定。
3.调整了预算进度梳理的时间。将原管理办法的“7月初和10月初”调整为“每年6月底和9月底执行完毕后”进行,同时将发出预警通知的对象从“支出进度低于75%”修改为了“低于序时进度”的部门。
4.将“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结转资金收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中的结转时间从1年增加到2年。
5.新增关于科研项目预算的规定,第六条中明确“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可结转到次年由区级预算单位在科研期内继续原用途使用,科研期满后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