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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1785/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发〔2023〕5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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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已经区委第44次常委会、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区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对中央和市级补助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可结转到次年由区级预算单位继续原用途使用,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收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区财政局收回后继续安排区级预算单位原用途使用。

第四条每年6月底和9月底执行完毕后,由区财政局牵头,梳理区级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对于低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条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定部门结转资金规模,统一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平衡以后年度预算。

第六条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结转到次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收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

对科研项目预算,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可结转到次年由区级预算单位在科研期内继续原用途使用,科研期满后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七条区级预算单位按照要求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区财政局重新申报,按程序通过后安排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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