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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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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国有企业资产的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租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核心举措

从精简流程、缩短招租时限、提高招租效率等方面考虑,大幅压减了应报区政府、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资产租赁审核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出租企业。给予国有企业更多的自主经营权,有利于盘活存量国有房产,实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一)招租申请。招租审核主体由原来的国资委调整为集团公司进行审核

    (二)租赁期限。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5年以上的租赁事项报国资委备案,取消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程序。

    (三)租金递增。由原来的原则性递增调整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递增及递增率。

    (四)租金降幅。降租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30万元(含)报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整为全部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

    (五)保证金的收取。由原来的需收取不低于一个季度租金调整为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收取额度。

    (六)免租期给予。由原来根据面积确定免租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需超过6个月的,应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整为免租期在6个月以内的由出租企业自行决策,确需超过6个月的,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适用对象

涉及江北区区属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

三、注意事项

资产出租企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以资产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为参考,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单宗资产招租面积在1000㎡以上的房产租赁,应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核心政策问答

(一)该《办法》的执行谁来监管?

区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在出租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追责。同时要求各资产管理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构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租赁决策程序。

(二)国有资产可以协议租赁吗?

可以,仅限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街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租赁事项经区政府同意的协议租赁事项

(三)租赁期间可以降租或减免租金吗?

可以。仅在房屋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确因不可预知的周边道路、市政公共设施、外立面翻新、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及其他市场因素影响房屋使用经营的,出租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影响期内的租金价格。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在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减免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将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四)承租人可以将房屋剩余合同期限直接转给第三方吗?

这种情况属于转租行为。租赁期限内严格限制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经发现有转租行为的,立即与原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人进行清退,腾空房屋后重新对标的进行招租。

(五)如果承租的是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吗?

本办法仅针对江北区区属国有企业,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宜仍按照《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江北府发〔2020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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