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用明细台帐,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研究开发费用的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经费;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申报的项目无知识产权争议和侵权风险等。3.原则上同一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其中,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1项,研发实力较强、纳入四上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国家、市、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相同内容、类型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