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0〕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实施方案
为建立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并举的“双轨制”住房体系,改善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条件,根据《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等文件精神,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特制定本实施案。
本《方案》指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系江北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450元,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45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参照《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办发〔2009〕77号)文件规定核算;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所有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两年内无分户、合户;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六)农转非待安置家庭在未安置前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畴。
本条所称家庭,是指具有婚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社会基本单位。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
二、申请要件
申请享受租金补贴,应由申请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申请,需本人签字并盖手印(申请内容必须写明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
(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
(三)家庭所有成员户口,含户口主页、增减页及常住人口登记页及复印件;
(四)由户口所在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提供实际住房证明(户籍簿登记具有婚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成员均需出具住房证明),有住房需出具房产证,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五)若租住房屋的需出示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租赁房产权证复印件;
(六)婚姻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的符合结婚年龄的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七)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由街道、区民政部门盖章的《重庆市江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表》;
以上提交的纸质材料复印件应以A4纸复印。
社区居委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提交给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程序、要求及时限
(一)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补贴)的程序办理,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受社区居委会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街道办事处按社区组建廉租住房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地段户籍民警、低保家庭代表等人员组成。
(三)民主评议小组应按“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结合申请家庭的审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告知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告。对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予以登记,同时将申请家庭的资料报送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
(四)经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合格后,与申请家庭签订租金补贴协议。
四、后期复核时限及要求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实施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街道应每季度复核一次,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街道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同时取消租金补贴。
五、租金补贴标准
江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五里店街道、江北城街道、大石坝街道、石马河街道、寸滩街道按照12元/平方米/月/人×10平方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执行;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按照10元/平方米/月/人×10平方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执行。
六、实施时间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时效性,我区租金补贴采取季度发放的方式,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到位。
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08〕835号文件规定,本意见经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时间从2010年起执行。
七、开展试点工作
由于保障范围的扩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涉及面广、任务重,故先将观音桥街道纳入试点单位开展保障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全区推广。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档案管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区房管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设立公开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区各管理审批部门及居委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二)民政、公安、社保、产权、街道、社区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并确保出具材料的真实性。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四)本方案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表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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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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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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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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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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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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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道(社区 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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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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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申请保障居住成员收入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情况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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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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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成员月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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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情况 |
无房 可住 |
借 宿 亲属家 |
私有住房 |
租住单位公房 |
租住直管 公 房 |
住房面积(㎡) |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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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
建筑 面积: | ||||||||||
使用 面积: |
使用 面积: | |||||||||||||||
本户申请人由家庭成员一致推荐产生,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现代表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登记时并无表中所列之外的房产,并且申请表中所列成员均未通过其他途径提出廉租房保障申请。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相关规定,并愿意遵照执行。以上申报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工作单位 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
派出所意见(盖章) |
该申请家庭户口状况: | |||||||||||||||
1、符合□ 不符合□ 家庭所有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五年以上(含五年)。 | ||||||||||||||||
2、符合□ 不符合□ 两年内无分户、合户情况。 | ||||||||||||||||
3、该申请家庭成员是□不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共 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家庭成员 人。其中不应计入家庭成员有 人。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社区居委会审查意见 |
该申请家庭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成员共 名, 年 月起享受每月 元,截至申请之日已连续享受 月。家庭成员自 年 月起在本区居住,经对申请家庭所在房屋勘察丈量,其住房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 |||||||||||||||
是□ 不是□军烈属,是□ 不是□ 残疾人,是□ 不是□ 三代同堂。 | ||||||||||||||||
(盖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意见 |
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意见: | |||||||||||||||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名: | ||||||||||||||||
年 月 日 | ||||||||||||||||
街、镇审核意见 |
(盖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
该申请家庭在公告期间,我办未收到有关该申请不实的反映,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准予□不予□登记。 | |||||||||||||||
(盖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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