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将《重庆市江北区实行2022年版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21〕22号)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工作流程。要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区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编制的工作规程对标对表,细化落实。要加强与对应市级单位沟通,统一使用本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相关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当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要结合“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二、强化核查监管。各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建立线下协查机制、开展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实现及时核查和有效核验;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具体依托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建立申请人诚信记录档案,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可以开通对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依法处理有关问题线索进行针对性核查;也可以请求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增强宣传引导。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要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意见,促进工作效果持续提升。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扩大知晓度、提升影响面,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数据报送。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填写附件2将本年度办理事项情况报送区司法局。报送材料的电子文件应当通过区协同办公平台中的“日常办公”栏目“内部消息”附件方式发送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邮箱内(不要把电子文件粘贴进文本框内,报送资料必须写明材料填写人姓名、联系电话,便于联系)。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实行2022年版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目录
2.重庆市江北区20XX年度____办理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工作情况表
重庆市江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实行2022年版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索要单位 |
证明用途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
区教委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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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 |
区教委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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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思想品德鉴定 |
区教委 |
用于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合格、无犯罪记录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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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住地住址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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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兵役状况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兵役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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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口迁移证 |
区公安分局 |
户口登记(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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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准予迁入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户籍迁移(户口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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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口迁移证 |
区公安分局 |
户籍迁移(迁入落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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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就业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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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就读证明 |
区公安分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读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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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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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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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死亡证明 |
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用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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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
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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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 证明 |
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
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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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亲属关系证明 |
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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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意见 |
区城市管理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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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被拆除、改动、迁移供水管道的供水企业意见 |
区城市管理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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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区农业农村委 |
取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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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区农业农村委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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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健康证明 |
区农业农村委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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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成绩证明 |
区体育局 |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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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具有种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材料和劳动合同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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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营业场所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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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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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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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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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确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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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鉴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证明计量标准器已经鉴定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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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证明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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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证明授权签字人符合任职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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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满足法定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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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检验检测机构对外部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备案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工作内外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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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明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人员、设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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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实习经历,且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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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同意接收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证明有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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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用于办理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登记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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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用于办理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登记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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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资产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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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资产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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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经济状况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经济情况符合被援助范围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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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亲属关系证明 |
区司法局 |
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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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区民政局 |
用于办理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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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被收养儿童残疾证明 |
区民政局 |
用于办理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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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申请人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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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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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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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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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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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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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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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住所证明 |
区司法局 |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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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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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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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区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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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区文化旅游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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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区文化旅游委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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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区文化旅游委 |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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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
区文化旅游委 |
用于证明申请人已缴存足额质量保证金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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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证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用于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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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有办公场所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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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机器设备清单 |
区新闻出版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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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
区新闻出版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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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场地使用证明 |
区新闻出版局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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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无收入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
区人力社保局 |
用于工伤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
附件2
重庆市江北区20XX年度____办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情况表
序号 |
证明事 项名称 |
索要单位 |
证明用途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设定依据 |
办理事项数量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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