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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1785/2023-00018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府办发〔2023〕55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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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已经区委第44次常委会、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4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5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审组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区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区财政局等专业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 “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六条  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区级财力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区本级支出和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部门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规范,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等紧密相关,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部门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撑项目支出预算数额的工作量(实物数量)、支出标准、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预算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 预算评审程序根据项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和重点专项两类,分别提供评审资料。

第九条  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区财政局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预算单位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部门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重点专项类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类项目,特指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类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区财政局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集中评审程序。

(二)项目陈述。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进行询问,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项目陈述意见和区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预算额度,不再评审项目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未通过”4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财政局,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直接纳入一下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三)再评议类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报支出项目,按照汇总评审专项评审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组重新审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分管负责人应当作当面说明。评审通过后财政纳入一下预算范围,未通过不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四)未通过类项目。区财政局不纳入一下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意见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  评审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评审资料,评审组成员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提供。评审内容、评议结果在未经审定之前,所有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谈论或泄露。涉密项目根据保密工作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中预算公开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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