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首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九届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首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突出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工作导向,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采取分批次实施的方式,优化完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现四个目标,一是行政执法力量得到有效整合,二是行政执法方式有所创新,三是指挥调度体系高效健全,四是行政执法效能大幅提升。
二、首批实施镇街
基于地理区位、行政执法基础等因素,确定铁山坪街道为我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首批实施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
一是严格确定法定执法事项。在《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中27项法定执法事项里确定由街道办事处为执法主体的事项共计18项,形成《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附件1)。
二是合理选择赋权执法事项。根据首批实施街道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在《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中15项通用赋权事项和84项自选赋权事项里选择15项通用赋权事项和59项自选赋权事项共计74项,形成《重庆市赋予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2)。
三是依法明确委托执法事项。按照市级工作部署,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将在全区所有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形成时一并公布。
首批实施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首批实施街道辖区范围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区司法局负责统筹组织梳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首批实施街道承接的赋权执法事项,形成首批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备案;每年要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首批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以街道管理为主。
首批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套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推动首批实施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建立“执法人员+社区综治专干+网格员”力量体系,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首批实施街道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使用市司法局打造的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
推动首批实施街道使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推动执法数据全口径、全要素、全过程归集,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流通,跨系统、跨业务、跨地域共享。
(五)加强协调监督
首批实施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首批实施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镇街之间、镇街与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深化对首批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首批实施街道及各相关区行政执法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在首批实施工作中,实施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抓,压实主体责任,定期梳理、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街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工作保障
充实优化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除必要岗位外,应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不得占用、挪用执法编制和人员,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首批实施街道执法人员,确保编制、人员归位,保持首批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
(三)保证执法质量
各相关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对首批实施街道提供工作指导,编制赋权事项执法指引,采取“集中培训+实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事项培训。各执法部门拟定培训计划,以集中授课的方式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开展三次“实战化培训”,各单位执法人员与首批街道执法人员进行联合执法,在实践中提升执法能力。
建立“周报告、月调度”制度,首批实施街道确定一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联络人,每月向区司法局报告本周办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办理情况、问题困难等,区司法局负责收集并组织召开每月调度会议,首批实施街道及各相关区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协商解决难题、分享成效、总结经验,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全区推开打好基础。
区司法局负责收集赋权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对矛盾较集中的事项进行分析总结、动态调整,防止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率明显上升的情况。
(四)分步推进实施
2023年10月31日在铁山坪街道首批实施,本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后,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节点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区级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完成。根据市级统一安排,将适时分批次在全区所有镇街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五)做好总结提升
坚持边实施边总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区司法局将全程及时跟进首批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成果,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重庆市赋予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附件1
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5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6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7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8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14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15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6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17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8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铁山坪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2
重庆市赋予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二、自选赋权事项(59项) |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2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2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2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25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26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27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28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29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30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3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32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33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34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3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36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37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38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39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40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41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42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43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44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45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46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47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48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49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50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5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52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53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54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55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56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5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58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59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60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61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6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6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64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65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6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67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
68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
6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7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7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72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7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74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