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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0092881785/202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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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府办发〔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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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8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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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三届区委第83次常委会会议、十九届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3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北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行政执法新格局。

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2025年年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

2027年年底,镇街“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形成《重庆市江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重庆市江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由法定行政执法、赋权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执法三张事项清单构成。

一是严格执行法定执法事项。按照《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形成《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计27项法定执法事项。

二是合理实施赋权执法事项。江北区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结合自身实际,形成《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其中,通用赋权事项由各镇街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方面,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将镇街分为不同类型,各镇街按所属类型承接相应事项。铁山坪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于20231231日起按本方案附件《重庆市江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实施。

三是依法明确委托执法事项。根据相关执法部门梳理的委托事项,汇总形成《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布,镇街对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要一并抓好落实。

镇街承接赋权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原业务主管部门、镇街要于每年对赋权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事项的动态调整提出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统筹组织梳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更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备案;汇总形成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局。

(二)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镇街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以镇街管理为主。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套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推动镇街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建立“执法人员+社区综治专干+网格员”力量体系,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镇街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使用市司法局打造的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四)强化数智引领

推动使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运用镇街执法办案核心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推动执法数据全口径、全要素、全过程归集,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流通,跨系统、跨业务、跨地域共享。

铁山坪街道于20231231日前落地应用1个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其余11个镇街于20231231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五)加强协调监督

镇街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镇街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镇街之间、镇街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区司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重庆市江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区委副书记、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及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专班成员单位。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在实施工作中,镇街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梳理、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街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工作保障

镇街应充实优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织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考取行政执法证,严格管控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环节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镇街执法人员,保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要加大对镇街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按“费随事转”的原则,财权随相应执法事项下放镇街。

(三)保证执法质量

各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镇街提供工作指导,不断完善赋权事项执法指引。区司法局组织各区级执法部门以集中授课的方式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分批次组织镇街、各区级执法部门以赋权事项、“综合查一次”、“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等为主题进行执法培训、模拟演练。

建立“周报告、月调度”制度,区司法局负责收集赋权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对矛盾较集中的事项进行分析总结、动态调整,防止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率明显上升的情况。

(四)分步推进实施

铁山坪街道已于20231031日首批实施,同步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其余镇街于1231日统一实施。

(五)做好总结提升

坚持边实施边总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区司法局将全程及时跟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成果,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重庆市江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附件

重庆市江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赋权乡镇(街道)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农业

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

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自选赋权事项(44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类型一

类型二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类型一

类型二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类型一

类型二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类型一

类型二

2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区消防

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3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类型一

类型二

24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5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类型二

26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类型一

类型二

27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8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类型二

29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类型一

类型二

30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区生态

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类型一

类型二

3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类型一

类型二

32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类型一

类型二

33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类型一

类型二

34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类型一

类型二

35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类型一

类型二

36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类型一

类型二

37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类型一

类型二

38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类型一

类型二

39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类型一

类型二

40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类型一

类型二

41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类型一

类型二

42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类型一

类型二

43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类型一

类型二

44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类型一

类型二

45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类型一

类型二

46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区城市

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类型一

类型二

47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农业

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类型二

4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农业

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类型二

49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农业

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类型一

类型二

50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类型一

类型二

51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类型一

类型二

52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类型一

类型二

53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类型一

类型二

54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类型一

类型二

55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区文化

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类型一

类型二

56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类型一

类型二

57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类型二

58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类型二

59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类型二

备注:1.类型一(自选赋权事项37项):包含石马河街道、大石坝街道、观音桥街道、

华新街街道、五里店街道、江北城街道;类型二(自选赋权事项44项):包含

寸滩街道、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

2.赋权后,区城市管理局涉及的直管道路,继续按照《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街城市管理范围及责任的通知》(江北府办〔2018〕30

号)执行。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

单位

受委托乡镇(街道)

委托

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区消防救援

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5000

个人:警告或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占用防火间距

区消防救援

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5000

个人:警告或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3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区消防救援

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警告或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

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区消防救援

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2000-5000

个人: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5

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区消防救援

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2000-5000

个人: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6

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

区消防救援

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2000-5000

个人: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7

载客进入燃气充装站充气

区消防救援

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2000-5000

个人: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8

对乡道、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区公安分局

郭家坨街道办事处、铁山坪街道办事处、鱼嘴镇人民政府

复盛镇人民政府、

五宝镇人民政府

部分行政处罚权,含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9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10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1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3

对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9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1

对工贸企业未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3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4

对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区应

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执法检查权、现场处置权、行政处罚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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